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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数字经济法治建设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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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法治建设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

傅学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当前,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法律规范已难以完全适应数字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要求我们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既要建立健全数据确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基础性法律制度,又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监管框架和司法制度以及理论体系,为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让法治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石和强大动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具有理论统领作用。从本体论视角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确立了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数据确权、平台治理、网络安全等数字经济法治实践全过程。从认识论维度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必须超越单纯技术治理的局限,要在把握数字主权、数据安全等重大政治命题上坚持正确的立场。从方法论层面审视,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主张坚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构建技术伦理与法律规范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数字经济法治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这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确立了根本价值坐标。这一思想体系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理论与当代中国数字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明确提出法治建设要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推动数字经济立法从技术效率导向转向人的全面发展导向。在价值内涵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坚持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这就要求在数字经济时代,法治必须直面算法歧视、数据垄断等新型社会不公的挑战,并予以坚决破解。在价值实现路径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主张的以人民福祉为目标的价值导向,超越了传统技术中心主义的法治范式,要求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从而为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的数字治理格局提供了价值整合框架。

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数字经济法治的实践范式。这一思想体系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创造性提出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的实践原则,指导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正确处理技术创新与制度规范、发展效率与安全秩序等辩证关系。在规范体系构建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而推动形成涵盖数据产权、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环节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在治理能力提升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既要完善国内监管框架,又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这种立足中国实际、体现时代特征的法治实践观,为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系统化的制度保障路径。

目前面临系统性困境与理论挑战

法律制度面临系统性代际脱节

当前法律体系面临基础架构与数字经济发展范式脱节的问题,其核心矛盾在于静态制度供给难以适应数字技术的动态演进。首先,传统法律规范体系固有的滞后性,使其难以有效调整如数据权属不明晰和算法责任认定困难等新型法律关系。例如,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环境数据归属争议中,数据权属问题凸显;在社交媒体推荐算法传播有害内容的场景中,算法责任认定则存在明显困难。这导致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制度框架存在系统性缺失,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加使得相关规范缺口的范围持续扩大。其次,专项立法的迟滞加剧了制度断层,关键领域规则缺位现象显著。例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不明晰,数据跨境流动也缺乏统一标准,这些直接阻碍了数据要素等关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高效配置。最后,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法律自我更新机制的系统性不足,立法周期难以跟上技术迭代的速度,导致制度供给常处于滞后状态;法律解释机制也缺乏灵活性,未能有效将技术治理经验转化为可用的裁判规则,抑制了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这种系统性适应能力的不足,既影响了数字创新生态的法治化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主体对制度环境的信任,从而影响了数字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发展规模。

监管范式遭遇多维度体系性重构

传统监管体系在适应数字治理转型时面临根本性挑战,主要表现为治理能力提升滞后于治理对象复杂性的快速增长。首先,政府治理架构存在脱节,科层制的垂直化管理方式难以匹配数字经济的去中心化网络特征,而跨部门协同机制的缺乏导致治理资源分散;同时,监管技术更新不及时影响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传统取证手段在应对算法黑箱等复杂技术场景时显得力不从心,加之复合型人才的结构性短缺进一步制约了治理效能。其次,监管逻辑本身也存在深层次矛盾,以准入控制为主的传统模式与技术创新的试错特性形成内在冲突,风险分级机制的缺失削弱了监管灵活性,价值取向的失衡使得当前立法在安全管控与创新促进之间难以平衡。最后,多元协同治理网络同样面临挑战,由于主体责任不清与协调规则缺位,监管重叠和治理真空问题并存,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不畅进一步降低了治理网络的适应能力。

司法系统陷入适应性迟滞危机

司法系统在数字时代面临深刻的适应性挑战,其核心功能正受到技术快速发展的全面考验。当前主要矛盾表现为裁判规则更新速度与技术创新步伐之间的显著脱节,导致新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审判机构数字化改造进程的缓慢,致使在处理区块链存证、算法侵权等技术密集型案件时,暴露出基础设施不足与专业认知局限的双重困境;专门法庭的设置布局与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也存在结构性错配,进一步加剧了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这些困境的深层根源主要在于司法知识更新机制存在系统性缺陷,具体表现为法官技术培训体系尚未形成长效机制,专家辅助制度在技术事实查明环节的应用仍不充分,导致复杂技术类案件的事实认定过度依赖外部支持。这种司法应对能力的结构性滞后,不仅制约了当事人的权利未能及时有效救济,更削弱了司法在数字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平衡功能,最终影响了数字正义的实现。

技术赋能的系统性结构缺陷

数字法治基础设施面临深层次发展困境,其本质在于技术支撑体系与制度演进需求间的结构性断裂。首先,平台整合度不足导致信息生态呈现碎片化格局,分散性架构引发数据流通壁垒与功能模块孤岛化,这种物理性割裂则进一步制约了执法和司法协同效能,而安全防护体系存在基础性设计缺陷,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缺位加剧系统性风险传导,技术标准体系的紊乱状态不仅削弱防护的整体性,更暴露工具理性与制度价值融合的认知困境。其次,技术应用层次也呈现浅表化特征,智能工具多滞留于辅助操作层面,尚未实现对立法决策、合规审查等核心治理流程的深度介入,反映技术赋能范式的根本性局限。再次,关键技术研发也存在内生动力不足的危机,创新投入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智能合约执行、法律认知大模型等突破性领域进展不畅。最后,标准化建设滞后形成技术转化瓶颈,阻碍法律科技从实验场景向制度实践的实质性跃迁。这些多维缺陷共同构成技术能力与制度需求间的代际鸿沟,不仅制约法治运行效率,更动摇数字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根基,折射出技术工具主义与法治价值理性尚未建立有效对话机制的系统性矛盾。

理论体系的建构性挑战

数字法治面临基础理论供给不足的现实挑战,其根源在于知识生产体系与制度实践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困难。当前,学科架构正处于动态完善阶段,跨学科研究机制尚待系统构建,法学与计算科学、伦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对话亟须深化拓展。在基础研究层面,数据权属的本体论框架尚未完全确立,算法正义的价值维度有待体系化阐释,技术伦理的规范边界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就数字经济法治建设而言,核心概念体系需要进一步厘清,部分关键术语的法定内涵亟待明确界定,这在实践中往往引发认知分歧。在价值平衡方面,效率与安全、创新与秩序等基本价值的协调统一仍需理论指引,以提升监管政策的连贯性与适应性。技术伦理治理机制正处于发展完善期,算法偏见矫正、深度伪造识别等伦理规制工具正在经历从理论探索到实践应用的过程。此外,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仍需加强,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数字规则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尚未完全同步,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标准制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上述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创新的深度与广度,未来需要强化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以推动数字文明时代法治范式的有序转型。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完善实践路径

构建动态适应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 供给体系

破解数字经济法律制度适应性危机,应建立动态演进的规范供给体系,其核心在于确立数字经济法律制度韧性理论框架,主要是通过构建“基础性制度基座+响应性规则组件”的二元互补结构,形成层级化的规范体系。首先,基础层需制定具有基础规范效力的《数字经济促进法》,系统界定数据要素权属、算法责任边界等新型法律关系客体,为制度体系提供稳定的规范内核;响应层则需创设立法动态调整机制,依托技术风险评估与监管沙盒反馈构建规则更新程序,实现规范供给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协调。其次,深层次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则需要打通三重路径,主要是建立立法后评估触发规则修订的反馈机制,构建技术治理实践向司法解释的转化通道,开发法律适用辅助系统统一裁判尺度。最后,实施层面需强化配套规则的精确性与执法权限的匹配性,最终形成“规则生成—实施反馈—系统修正”的调整机制,实现制度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增强法治对数字经济生态的规范引领与制度信任。

监管范式生态化转型路径

构建风险认知、主体协同与数字赋能相融合的治理框架。其核心在于突破传统科层式监管结构,建立基于技术复杂度评估的风险分级监管矩阵,通过引入容错性监管机制与动态合规阈值调整,实现安全价值与创新价值的平衡。其中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提升应聚焦于三个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打造全域集成、消除信息壁垒的数字治理中枢平台;实施监管主体专业化能力提升工程,培育兼具法律素养与技术认知的复合知识结构;开发基于算法的政策推演与模拟系统,推动监管决策模式由经验依赖型向数据驱动型转变。而协同监管网络架构应依托政府、企业、学术机构与研究组织的共治生态,创新责任分担与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风险监测的实时响应、决策会商的制度化运行以及联合执行的高效协同。而其最终目标是构建以风险治理为底层逻辑、数字技术为能力支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运行载体的现代监管体系,完成监管范式从单一管控向系统化、适应性生态治理的转型。

司法保障体系的协同变革

司法系统需实现与监管范式转型相匹配的系统性变革,构建集成化司法信息化平台以统一裁判知识库与法律适用标准,并建立针对新兴数字经济领域案件的审判规则动态应对机制,确保司法审查活动与监管规范要求之间的有效规范衔接。其关键举措主要涵盖:优化专家辅助人及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司法机关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审查认定能力;完善数字经济相关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强化对数字法律关系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推动诉讼程序全流程数字化重构,运用技术手段提升案件事实查明的精准性与效率。通过深化司法智能化建设与裁判规则供给机制的适应性调整,构建支撑监管生态化转型的司法保障体系,最终在司法领域系统整合风险治理原则、数字技术赋能效能与多元协同治理要求,为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基础。

夯实技术赋能的法治基础设施

在数字化转型与法治文明协同演进的进程中,必须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以系统性思维构建技术与制度深度互嵌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首先体现在基础设施维度上要着力构建全域协同的数字法治平台体系,通过统一元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为数字法治提供坚实技术底座;同时在运行机制维度全面推进立法预测、执法决策和司法裁判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改造,构建完整的数字化治理闭环系统以确保各环节高效运转;更要在价值传导维度将公平正义等法治基本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规则,通过算法编码方式内嵌于技术系统之中。为确保数字法治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框架,整合风险预防、过程控制和追溯问责机制,将区块链技术的可信特性转化为制度信任的技术支撑,并通过动态风险评估体系实现安全防护标准与治理需求的精准对接。技术赋能的关键在于认知层面的突破性创新,这要求组建国家级技术攻关团队重点突破法律认知建模、智能合约自治等基础性技术难题。同时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评估体系,防止技术工具过度扩张,并在伦理治理方面建立健全技术伦理审查制度,完善算法审计和数字人权影响评估等配套机制,在技术系统设计阶段就可内置价值纠偏功能。

理论体系的自主知识生产路径

在数字时代法学理论的范式转型中,必须立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构建知识生产与实践创新的辩证统一机制,构建知识生产与实践转化相互促进的自主性话语体系。学科体系重构需突破传统学科界限,创设数字法学交叉学科体系,开发融合规范科学、计算技术与伦理哲学的综合课程模块,建设跨学科教研共同体,以促进理论探索与实践应用的深度结合。首先,基础理论突破聚焦于本体论层面的创新,开展数据关系主义视角下的权属理论研究,解析算法决策实现正义的机制,确立技术伦理的层级化规范体系,为数字法治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其次,概念体系法定化工程需通过立法定义与司法解释协同推进,厘清“数字人格”“算法问责”等核心法律概念的规范内涵,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基础,推动数字法学理论体系的系统化与规范化发展。再次,价值共识塑造需创建效率与安全平衡框架,制定数字法治伦理治理准则,确立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的均衡性原则,以实现技术进步与法治核心价值的有机统一。最后,国际话语权建设重在构建理论创新、规则实践与标准输出协同推进的体系,依托数字规则创新实验平台开展前沿制度研究,主导跨境数据治理等关键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建立“中国理论—区域实践—全球规则”的知识转化路径,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法治理论成果的国际传播与影响力提升。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部门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路径研究(项目号C202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