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餐饮不可取,持证经营保健康!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了一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违法案件。经查,当事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向顾客提供炒菜等服务,且店内设有菜单、冰柜、灶台等设施。调查确认违法所得为4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6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积极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责,针对当事人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求,主动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办证辅导工作,指导其提交申请材料,为当事人搭建起规范经营的桥梁。通过专业辅导,推动当事人从“无证违法经营”向“持证合规经营”转变,既纠正了违法行为,也为后续餐饮服务安全奠定基础。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