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及相关方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market 近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警示函》。
经查,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日出东方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2758.63万元,2024年底余额为55.16万元。此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日出东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过截至2025年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但公司对该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太阳雨控股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徐新建、总经理万旭昶、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基于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方需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日出东方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已深刻反思并严格整改。目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公司将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加强内部控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