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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曝光典型案例!泉州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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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泉州发布

国庆、中秋“双节”临近

为维护泉州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

泉州各地陆续发布

国庆、中秋期间

旅游市场价格提醒倡议

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

聚焦重点商圈

对餐饮、购物场所等

开展节前全覆盖检查

全力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

节日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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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辖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深入西街多家餐饮店后厨,对环境卫生、“三防”设施、餐饮具消毒及进货溯源等关键环节展开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商户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截至目前,立案查处7家商户,对销售无标签标识(三无)产品、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以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节假日期间,古城节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将再度开启,全程开放。该服务点依托鲤中市场监管所(西街373号11栋)而设,将提供咨询服务、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等服务,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维护文旅市场秩序典型案例6起,涉及餐饮、计量、价格等多个领域。

案例一

丰泽区某朵酒店涉嫌价格违法案

近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位于丰泽广场附近的某朵酒店“双节”期间住宿房价涨幅较大,涉嫌价格违法。经查,该酒店“高级大床房”非节假日门市价为467元/晚,“双节”期间平台预定价格高达992元/晚,执法人员现场提取酒店近三个月平台订单数据,经初步核算,该酒店在“双节”期间住宿房价涨幅超过1倍,未履行价格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二

丰泽区某璇海鲜店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案

近期,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丰泽区丰海路某璇海鲜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秤无强检标志及铅封。经泉州市计量所鉴定,该涉案电子秤通用技术要求不合格、有故意作弊功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丰泽某齐哈尔烤肉店涉嫌使用未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案

近期,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丰泽区丰泽街道某齐哈尔烤肉店涉嫌使用未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餐饮店内从业人员有2人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四

丰泽区某成都面馆使用不合格汤碗案

近期,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部署对丰泽区安吉南路某成都面馆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当事人餐饮店内使用的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五

丰泽区某云停车场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案

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丰泽区清源某云停车场于2025年4月4日至4月6日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在2025年4月4日至6日期间未按照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计时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

丰泽区渔家某戚海鲜店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案

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其在丰泽区清源街道渔家某戚海鲜店购买虾,35元/斤,付款43元,回到家称重后发现与实际重量不符。经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结算的电子秤涉嫌存在作弊功能。经鉴定,该电子秤通用技术要求不合格、有故意作弊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并处以罚款。

此外,洛江、泉港、惠安等地都全面开展国庆、中秋节前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检查,持续强化食品安全、价格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监管,以“零容忍”态度筑牢市场安全防线,全力打造“安心游”“放心购”的节日消费环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意!近日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酒店民宿收费“十标清”“十不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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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指引,供各酒店、民宿经营者参考使用。

酒店民宿收费“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酒店大堂、民宿前台等醒目位置和官方网站、销售平台,通过价目表、价目册等方式,逐一标明各房型住宿费、客房用品收费、点餐服务费等收费单价和计价单位,确保收费标准清晰明了。

二、时节价格要标清

应标明平日、旺季、重要节假日等不同时段的收费标准,并标明平日、旺季、重要节假日的起止日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客房配置要标清

应标清不同户型的客房设施、用品、面积、朝向、景观、用餐、床型等配置情况,如“含双早、XX平方米、有窗、浴缸、海景、两米大床”等,让消费者明白各房型提供的相应服务。

四、超时收费要标清

应详细标明客房入住和退房时间,并标明超时收费标准,如“超时退房每小时加收XX元,超时X小时按1天收费”等,避免消费纠纷。

五、客房消费要标清

付费提供茶叶、方便面等商品和洗衣、送餐等服务的,应在客房消费价目表内,逐一标明商品价格、计价单位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方法,并明确标示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杜绝“隐性消费”。

六、延伸服务要标清

提供茶室、会议室、健身房、游泳池等延伸服务的,应分别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计价方法,让消费者全面知晓服务收费详情。

七、价格优惠要标清

在经营场所或网络平台以降价、打折、团购套餐等方式开展优惠促销活动的,应当如实标明优惠房型、优惠价格、优惠期限、优惠条件、使用限制等详细信息,真正让住客得实惠。

八、退款标准要标清

应详细标明消费者退订客房的退款标准,如“消费者距预订入住时间(当日XX时,下同)前XX天(含)以上要求退订的,予以全额退款;预订入住时间前XX天(含)以上、不足XX天的,按预收房费的XX%退款”等,确保退订公平公道。

九、停车收费要标清

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在酒店大堂和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并标明停车费用减免方式,如“住客在前台登记车牌后即可享受免费停车”等,确保停车收费规范透明。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应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协议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客人及时反映价格、服务等相关诉求,提升消费维权便捷性。

酒店民宿收费“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住宿收费、商品价格、服务收费之外,价(费)外加价(费)。

二、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被褥、加床、退房等费用。

三、不得以低级房型套用高级房型收费,不得以平日时段价格套用旺季时段价格。 

四、不得要求住客支付高于预订价格的房费,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客房预订。

五、不得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旅游旺季期间,坐地起价、跟风涨价、哄抬价格。

六、不得使用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标示价格误导消费者。

七、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或采用无合法依据、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欺诈消费者。

八、不得通过临时增设使用限制等方式拒绝兑付团购房型套餐,变相多收住客费用。

九、不得擅自减少明码标价公示的房间配置、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

十、不得违反预订约定拒绝消费者退订申请或不按约定的退款标准退费。

温馨提示

节假日期间

市民游客若遇到消费纠纷

或权益受损等情况

可拨打“12315”“12345”等热线电话

或找到附近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

咨询、投诉或举报

工作人员将第一时间处理

助力消费者维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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