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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课后两天能否全额退款?海沧区法院依据新规判决机构返还预付款本金

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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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许悦 通讯员 蒋紫薇)付款后两天,因孩子抵触上课,李女士想全额退回1.2万余元的体能课费用,却遭机构拒绝。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预付课退费纠纷案件,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预付式消费新规,判决机构返还12808元,并明确“七天无理由退款”适用于预付课程。

2025年5月13日,李女士为孩子在厦门某体育机构购了113节体能课,付款12958元,合同约定“退费扣30%手续费”。两天后,因孩子强烈抵触上课,李女士以“课未开始”为由申请全额退款,遭机构拒退。协商无果,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指出,双方协议属“预付式消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消费者付款七日内可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李女士5月13日付款、15日申请退款,在七天期限内,诉求合法。

对于合同规定“退费扣30%手续费”条款,法院认定其为格式条款,不敌法定“七天无理由解除权”,无效。因李女士未退还150元赠品,法院判决扣除该费用,最终要求该机构10日内向李女士返还12808元。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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