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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2.37亿元的税款!一年就虚开了3500多份发票,总金额接近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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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厦门一家供应链公司,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被税务局查了个底朝天,现在要连补税带罚款交超过5个亿。

这件事的核心要点:

谁出事了?

中资国本(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跑路了)。

它犯了什么事?

虚开发票,偷税漏税。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具体操作是:他们让自己合作的公司(很多都是空壳公司)给自己开根本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

为了做得像真的一样,他们还伪造资金流水(比如A公司打钱给B公司,B公司再偷偷把钱转回A公司老板的私人账户,这叫“资金回流”),或者大额款项长期拖欠不付。这些都是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

规模有多大?

非常大!光是2019一年,就虚开了3500多份发票,总金额接近15亿元!通过这些假发票,他们抵扣了将近1.9亿元的税款。

税务局怎么罚?

补缴增值税: 之前用假发票抵了多少税,现在全得吐出来。连补带抵之后,还要再补1.6亿多的增值税。

补缴附加税: 跟着增值税一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也要补,大约1900多万。

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为成本费用都是假的,税务局直接核定了一个利润,要补缴560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

加收滞纳金: 从欠税那天开始,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光是因为晚了几天转出进项税,滞纳金就有136万。

总计: 以上所有加起来,一共要追缴2.37亿元的税款,外加滞纳金。这还只是“处理决定”(补税),后面很可能还会有巨额的“处罚决定”(罚款),罚款一般是偷税款的0.55倍。所以总金额超过5亿一点也不奇怪。

为什么现在才被发现?

别以为公司跑路了就没事了。现在的税务局是“以数治税”,靠的是大数据系统(金税系统)。

系统能自动分析发票的开具和抵扣是否匹配、资金流向是否异常、申报数据是否合理。这种大规模、有组织的虚开发票行为,在系统眼里就像黑夜里的探照灯一样明显,一查一个准。

给我们普通人和企业的警示:

别抱侥幸心理: 以为用私人账户收款、做“阴阳合同”、买发票等手段能瞒天过海的日子早就过去了。税务局的“天网”系统比想象的要厉害得多。

合规经营是唯一出路: 做生意一定要老老实实,发票、业务、资金流必须真实匹配。任何想通过投机取巧来“节税”的操作,风险都极高,最终很可能省小钱、赔巨款,甚至老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财务人员责任重大: 老板要有合规意识,财务人员更要坚守职业操守,不能听从老板指令去做违法的事,否则自己也可能跟着倒霉。

一句话总结: 在税务监管如此严格的今天,偷税漏税就是玩火自焚。这家公司的下场,就是给所有企业的一个活生生的、代价高昂的教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91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发布

厦门税务中资国本(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A2XQEY74X: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5室)201911日至 202012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取得虚开发票情况及认证抵扣税额情况:

1.你公司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对于资金回流比例达100%或回流及未付款比例已超50%,具体是取得鹰潭市铭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上海忖森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3份、上海芭彬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共计936份合计发票金额654,862,297.65元、税额85,132,100.29元、价税合计739,994,397.94元。

2.你公司大额资金未付款取得上海华频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上海潮靖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上海虢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上海迮承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1份、上海殊铭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上海于桥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上海眷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上海泰燕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上海柳浪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上海载喀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0份以及资金回流比例仅36.71%的海南省三亚市浩高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5份,共计2223 份、合计发票金额805,371,599.35元、税额104,698,310.09元、价税合计910,069,909.44 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该行为构成偷税。你公司2019年合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08 份,合计发票金额1,460,233,897.00元、税额189,830,410.38元、价税合计1,650,064,307.38 元。你公司已于2019年认证抵扣税额189,830,410.38 元,分别是2019531,501,014.89元、2019650,966,253.10元、2019745,825,436.62元、2019836,390,718.08元、2019925,146,987.69元。你公司已自行对取得的上海华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殊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于桥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额23,340,501.48元(20196月认证6,706,656.18元、20197月认证16,633,845.30元)于所属期20199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日期2019101日,上述已进项转出税额转出税额视为已缴,但应自2019716日、2019816日至2019101日止加收滞纳金。20196月认证取得的上海柳浪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进项税额4,937,549.38元于20202月增值税申报表进项转出,述已进项转出税额转出税额视为已缴,但应2019716日至2020322日止加收滞纳金。

(二)申报增值税未申报相应附加税费经查,发现你公司所属期20196月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有误,根据金三系统查询的申报明细,当月你公司申报增值税产生应缴增值税4,686,839.06元,但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依据为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0.00元,存在少缴2019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8,078.73元,教育费附加140,605.17元,地方教育附加93,736.78元。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不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89,830,410.38 元,其中2019531,501,014.89元、2019650,966,253.10元、2019745,825,436.62元、2019836,390,718.082019925,146,987.69元。你公司20199月已进项税额转出税额23,340,501.48元(20196月认证6,706,656.18元、20197月认证16,633,845.30元)、20202月已进项税额转出20196月认证的发票进项税额4,937,549.38元,上述已进项转出税额转出税额视为已缴抵减应补缴税额。你公司还应补增值税合计161,552,359.52 元,其中2019531,501,014.89元、2019639,322,047.54元、2019724,632,328.562019839,835,858.87元、2019923,886,281.09 元、202022,374,828.57元。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636,743.90元,分别是201952,205,071.04 元、201963,080,622.06 元、201971,724,263.00元、201982,788,510.12 元、201991,672,039.68 元、20202166,238.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教育费附加合计4,987,175.97元,分别是20195945,030.45元、201961,320,266.60 元、20197738,969.86 元、201981,195,075.77 元、20199716,588.43 元、2020271,244.86 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324,783.97元,分别是20195630,020.30 元、20196880,177.73 元、20197492,646.57 元、20198796,717.18 元、20199477,725.62 元、2020247,496.57 元。

(三)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认定为虚开发票及偷税的发票金额合计1,460,233,897.00元属于非法凭证,按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鉴于你公司目前走逃失联,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检查中未能取得你公司完整正确有效的账簿凭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对你公司企业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15%,按你公司2019年实际营业收入1,499,995,323.57元核定2019年应税所得额224,999,298.54元,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249,824.64 元,已纳3,864.6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6,245,960.04元。

(四)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增值税161,552,359.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36,743.90 元、企业所得税56,245,960.04 元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20196月、20197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行为单独加收滞纳金即增值税滞纳金1,272,117.4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89,048.22 元。

(五)综上追征情况:以上合计追缴税费237,747,023.40元、单独加收滞纳金1,361,165.62 元。因你公司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处告〔20252014号 )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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