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改名为【住更局】:详解机构改革的11种类型
(来源:野望谷研究社)
最近,湖北全省17个地市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完成了更名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行动。
其实,“城市更新局”的名称并非起源于湖北,广州、深圳、沈阳等城市其实早就有了“城市更新局”的叫法。但是,能够将全省辖区内所有地市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部更名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湖北省是全国头一个。
值得一提的是,前任湖北省委书记王蒙徽早前就曾在广州、沈阳等地任职,到任湖北之前还担任了五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这或许也是湖北省城市更新行动较早较快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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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因机构职能而生,机构改革因职能转变而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这一举动,至少体现出了两层大环境变化的信号:
其一,是城市建设的主线从“增量扩张”转向了“存量优化”。
今年7月举行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说的其实就是这层意思。
城市大拆大建、道路一日千里、高楼拔地而起、新区瞬息万变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城市建设的着眼点将主要放在老旧小区及城中村改造、社区治理、城市修复、住房品质提升上。
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城市这座“大房子”已经完成了“建造”,下一步的重点是“装修”。
其二,是城市建设的重心从“建筑开发”转向了“空间规划”。
就以湖北省为例,原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的“城乡建设”四个字并不是被彻底拿掉了,而是被添加到了自然资源局的头上,比如“武汉市自然资源局”就更名为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而将城乡建设与自然资源放在一起,其内涵也是颇有深意的:
在“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时代,发展和管理房地产市场是城乡建设的重心,城乡建设主要是围绕着房地产发展的需要而开展工作的;
可到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时代,对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规划分配利用才是城乡建设的重心,开展城乡建设的前提是要服从于国土空间资源的统一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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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的事件屡见不鲜,野望谷将机构改革的类型划分为以下共计11种:
第一种叫“机构新设”,也就是从无到有。
比如2018年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国际发展合作署、组建应急管理部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机构在此之前都是不存在的。
但要说明的是,所谓机构新设只是从形式上所作的定义,任何职能都不会是完全的无中生有,它总能从历史中找到一些渊源。与其说“机构新设”,不如说是把一部分职能从其他一个或多个机构中给拆分出来,然后再对其进行系统化整合与升格。
比如当时组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就是将原先分散于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这些部门中的一些职能进行了整合;
当时新组建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就是将原先分散于外交部、商务部这些部门中的一些职能进行了整合;
当时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就是将原先分散于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中国地震局等十多个部门之中的一些职能进行了整合。
第二种叫“机构撤销”,也就是从有到无。
比如2018年撤销三峡办、撤销南水北调办、撤销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机构在改革之后就消失了。
但同上面机构新设的道理一样,所谓机构撤销其实也只是形式上的定义,这个机构的建制尽管不存在了,但它原先的职能并非一夜之间凭空消失。与其说机构撤销,不如说是把这个机构原先承担的职能进行了系统化重组与降格,再并入(划入)到其他机构之中。
比如当时撤销的三峡办、南水北调办,其职责都是被并入了水利部;当时撤销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其职责是被划入了审计署。
第三种叫“机构合并”,也就是多个机构合并成一个机构。
将一些职能相近、甚至是职能重叠的机构进行合并,也是精兵简政、机构缩编的一种重要方式。
比如2018年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合并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并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是属于典型的机构合并。
第四种叫“机构兼并”,也就是将若干个小机构并入一个大机构。
机构兼并与机构合并的区别在于:
参与“合并”的机构之间往往在地位上相对平等、在职责上各管一摊,相互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大小主次之分;
而参与“兼并”的机构之间要么是在地位上存在高下主次之分、要么是在职责上存在轻重主次之分,它们的合一存在明显的“大吃小”特征。
比如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侨务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都不再保留,它们的职能都被并入了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则加挂侨务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牌子,这种情况就属于机构兼并。
此外,机构兼并与前面说的机构撤销看起来也比较相似,但实际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在机构撤销情况下,被撤销的机构往往是因为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已经微乎其微了,因此只需要保留一部分收尾衔接职能、并将其并入其他机构即可;
而在机构兼并情况下,被兼并的机构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还是相当高的,只是出于理顺职责关系、整合同类项的需要,才对它们的建制形态和汇报关系进行调整。
第五种叫“机构拆分”,也就是将一个机构拆分成若干个机构。
比如在50年代时,将原先职责庞大的重工业部拆分成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等多个部门,就属于这种情况。
但由于机构拆分往往会造成机构增设和编制增加,同时也暗含了机构职能扩充的意味,这与近年来以行政机关精兵简政、市场化改革的路线相悖,所以机构拆分的现象越来越少见了。
第六种叫“机构独立”,也就是将一部分职能剥离出来、单独组建一个新机构。
机构独立与前面讲的机构新设看似雷同,但事实上却不是同一种逻辑:
机构新设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就某项职能单独组建一个机构来负责,所以才需要将这项职能从其他机构中给拆分出来,新设是目的、剥离只是手段;
而机构独立的出发点,往往是因为某项职能已经不适合再在原机构中挂靠,所以才需要将这项职能从原机构中剥离出来,剥离是目的、新设只是手段。
机构独立与前面讲的机构拆分也看似雷同,但事实上两者同样不可相提并论:
机构拆分之后,它的职能将全部被拆分出的各个新机构所取代,至于原先的旧机构则就使命终结、寿终正寝了;
但机构独立则不同,它只是把一部分职能从原机构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新机构来负责,而原先的旧机构还是会继续保留、继续运行的。
比如2018年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就是将原先隶属于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等职责剥离出来,独立组建一个新的部门。
第七种叫“机构转制”,即调整机构性质。
比如2013年将铁道部拆分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就是一种旨在“政企分开”的机构转制;
2023年将证监会由直属事业单位序列调整为直属机构序列,其工作人员也从过去的参公事业编制调整为公务员行政编制,就是一种旨在提升监管属性、明确公务定位的机构转制。
很多人觉得机构转制只是一种“换汤不换药”,但实则不然。试想,连机构性质都被发生改变了,那么其职能转变的深刻性当然不能简单以一时的表象变化来评判。
第八种叫“机构转隶”,即调整机构隶属关系。
比如2018年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财政部管理,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九种叫“职能转隶”,即调整职能归口划分。
职能转隶与上面讲的机构转隶区别在于:
在机构转隶情况下,被转隶机构的名称建制、职能权限一般都不会发生变化,改变的只是它对上的指挥权属和汇报关系;
而在职能转隶情况下,被转隶机构拥有的职能权限会发生变化,某些职能会被迁移到其他机构中,因此被转隶机构的名称建制也要作出相应调整。
比如2018年将原先归口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职能、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到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的牌子,至于删减职能后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则顺势缩编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十种叫“职能重建”,也就是重建机构职能。
与前面九种机构改革类型不同,职能重建往往不会涉及同级机构之间的撤并重组整合划转,而更多是该机构内部的职能变化、编制调整。但由于这一机构内部职能变化、编制调整的影响极其广泛,因此便对全局层面产生了机构改革的意义。
比如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审计署这些部门都早已存在很多年了,但是2018年机构改革中对这三个部门进行了大幅职能优化、“重新组建”,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十一种叫“机构调级”,也就是调整机构的行政级别。
机构调级跟上面说的职能重建有相似之处,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同级机构之间的撤并重组整合划转;
但是机构调级比职能重建的力度更大,因为机构调级还涉及到了这家机构行政级别的改变、从而造成了该机构在全局中地位规格的升降。
比如历史上将副部级的环境保护局升格为正部级的环境保护总局,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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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以上11种机构改革的经典类型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一轮集中性的机构改革中,一个机构可能会同时涉及好几种机构改革类型。
比如在2018年那轮机构改革中,公安部就同时涉及了至少5种机构改革类型:
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归政法委、公安部,就属于“机构撤销”;
将原先由公安部负责的消防管理职责划归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就属于“机构新设”;
将原先由公安部承担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剥离,交由新组建的国家移民管理局来负责,就属于“机构独立”;
将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成建制地从武警部队序列划转至公安机关序列,人员编制也从部队现役编制转换为人民警察编制,就属于“机构转隶”加“机构转制”。
再如在2023年那轮机构改革中,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时涉及了至少3种机构改革类型:
将监管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从中国人民银行划转至金融监管总局,就属于“职能转隶”;
将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大区分行及其营业部、总行直属营业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全部撤销,就属于“机构撤销”;
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部调整为公务员行政编制,就属于“机构转制”。
包括本文开头提到的湖北省各地市州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名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自然资源局改名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其实也是“职能重建”和“职能转隶”的结合体。
通常,伴随着机构改革一起出现的还有两项“副产品”:
一项是机构级别的升降:比如在2008年按照“大部制”要求新组建了交通运输部之后,民航局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其规格就从正部级的“民航总局”降格为了副部级的“民航局”。
——注意,这种机构级别的变化不属于上面所说的“机构调级”,因为它同时牵涉到了职能划转和隶属关系调整,本质上是交通部对民航总局进行“机构兼并”的副产品。
而另一项副产品,就是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机构改名”:毕竟,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名副其实”的规矩也得及时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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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野望谷挑选一些2003年、2008年、2013年、2018年、2023年这最近五轮机构改革中,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机构改名”往事,以方便朋友们更加系统地理解。
2003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改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其背后是对国家计委的“职能重建”、对国家经贸委的“职能转隶”加“机构撤销”、对国家体改办的“机构兼并”;
将财政部代管的副部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升格并改名为正部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背后是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重建”加“机构调级”;
将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重组并改名为商务部,其背后是对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管理部门的“机构合并”;
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背后是对食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建”;
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背后是基于人口发展考虑所采取的“职能重建”。
2008年:
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名为国家能源局,其背后是对国家发改委能源管理职责的“机构独立”、以及对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责的“职能转隶”;
将信息产业部改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其背后是对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有关工业管理的“职能转隶”;
将交通部改名为交通运输部,其背后是交通部对公路、客运、民航、邮政等大交通领域的“机构兼并”;
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组改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背后是对两部门的“机构合并”;
将环境保护总局改名为环境保护部,其背后是对环保部门的“机构转制”;
将建设部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背后是对建设部门的“职能重建”;
2013年:
将铁道部拆分改名为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其背后是对铁路系统的“机构转制”加“机构撤销”;
将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组改名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背后是对两部门的“机构合并”;
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背后是对食药监管部门的“机构调级”,外加一部分对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能转隶”;
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组改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背后是对两部门的“机构合并”。
2018年:
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改名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其背后是对这些议事协调机构的“机构转制”;
将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重组改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其背后是对两部门的“机构合并”;
将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编译局重组改名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其背后是对三部门的“机构合并”;
将国土资源部改名为自然资源部,其背后是对原先分散于农业部、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中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转隶”,叠加对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机构兼并”;
将环境保护部改名为生态环境部,其背后是对原先分散于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等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转隶”;
将农业部改名为农业农村部,其背后是对中央农办和农业部的“机构合并”,叠加对原先分散于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中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职能转隶”;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重组改名为文化和旅游部,其背后是对两部门的“机构合并”;
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其背后是对该部门的“职能重建”;
将银监会和保监会重组改名为银保监会,其背后是对两部门的“机构合并”。
2023年:
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改名为中央金融委员会,其背后是对该部门的“职能重建”加“机构转隶”;
将国家信访局改名为中央社会工作部,其背后是对该部门的“机构调级”,叠加对非公党建、基层治理、志愿服务等工作的“职能转隶”;
将港澳事务办改名为中央港澳办,其背后是对该部门的“机构转隶”;
将银保监会改名为金融监管总局,其背后是对该部门的“机构转制”,叠加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工作的“职能转隶”,以及调整金融监管央地间事权的“机构转隶”;
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名为国家乡村振兴局,其背后是对该部门的“职能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