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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刘辉因多项信披违法违规被处900万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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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了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因多项违法事实,被合计处以9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辉,男,1971年4月出生,户籍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公告送达期满后,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目前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公告称《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直至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才发布该报告。刘辉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有效保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 -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 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还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年份 虚增利润(万元) 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比例
2022年 3,610.45 22.46%
2023年 6,808.78 65.96%
2024年第一季度 1,537.75 62.05%
  •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 - 2024年,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此外,2023 - 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年份 关联交易发生额(万元) 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比例
2022年 321,841.78 47.63%
2023年 566,063.07 82.73%
2024年上半年 688,411.65 121.86%
2024年下半年 100,652.84 -

辽宁监管局认为,刘辉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 针对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事项,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针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针对2024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综合三项违法事实,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00万元罚款。

同时,由于刘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监管局备案。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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