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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物业费才能收房?南宁一业主状告物管索赔,法院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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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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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的赖女士在南宁市平乐大道合景天汇广场买了两套商品房,收房时因发现质量瑕疵,她拒绝签收并要求开发商整改。整改完成后,广场物管却要求赖女士补交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算的物业费,方能交付钥匙,致使赖女士长达5个月无法入住。赖女士将物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及免除相应日期期间的物业费等。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6月,赖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该广场的两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0.67、48.08平方米,购房款分别为65.3万余元、53万余元,合计118.3万余元,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办公室。开发商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宁骏物业),物业服务费为3.95元/月·平方米。房子在交付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子交付后的物业费由赖女士承担。

开发商向赖女士发送收楼通知书,告知两套房已全部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请赖女士于2023年3月30日到现场办理收楼手续。

赖女士按通知前往办理房屋查验和交接手续,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她并未签收房屋钥匙。赖女士称,2023年11月,她接到通知房屋整改完毕。随后她向宁骏公司工作人员咨询,若未缴纳收房前的物业服务费能否收房,对方表示,需从同年3月30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才能交房。

2024年4月23日,赖女士从宁骏公司处领取了两套房子的钥匙。

同年8月,赖女士将宁骏公司和开发商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宁骏公司支付两套房屋占用期间租金损失1.18万元;要求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认她无需支付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两套房屋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

开发商到庭参加审理,宁骏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赖女士为房屋的权利人。根据赖女士与宁骏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内容及赖女士陈述,可认定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4月22日(共计154天)期间,宁骏公司以赖女士未支付自2023年3月30日起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为由,拒绝将其保管的钥匙交付赖女士。宁骏公司侵犯了赖女士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等权利。最终法院酌情按照16元/月·平方米计算154天的损失,宁骏公司应赔偿其侵权所造成的赖女士财产损失8932元。

对赖女士要求开发商对宁骏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房屋已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故赖女士应支付此后的物业费。对于她提出的不支付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的费用,法院认为,虽然宁骏公司是收费方,但因其侵权行为造成赖女士未能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故该笔2203.9元物业费应由宁骏公司自行承担,作为对赖女士的赔偿。同时,这期间的公摊水电费 222.57元也应由宁骏公司承担。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宁骏公司应向赖女士赔偿8900余元,并承担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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