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拟变更英文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17,证券简称:安靠智电)发布公告称,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此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类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修订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
| 修订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公公司由原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 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761509565N。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91320400761509565N。 |
| 修订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安靠智电股份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 有限公司。 Jiangsu Aukura Intelligent Power Co., Jiangsu Ankura Intelligent Electric Ltd. | 限公司。 Co.,Ltd. |
| 修订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 |
| 修订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担责任。 |
| 修订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人。 |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修订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支付相同价额。 额。 | |
| 修订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面值。 |
| 修订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删除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736.0156万股, 均为普通股。 | |
| 修订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陈晓晖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身份证号:320**********819 国籍:中国 陈晓凌 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身份证号:320**********88x 国籍:中国 | 第二十条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发起 认购股份 人姓 数(万股) 名 | 出资 比例 (%) | 出资 方式 |
| 陈晓 1,620.00 晖 | 46.90 | 净资 产 |
| 修订 | 陈晓鸣 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身份证号:320**********812 | 陈晓 凌 |
| 国籍:中国 张伟 住所:北京市********* | 陈晓 鸣 | 300.00 |
| 身份证号:140***********2 国籍:中国 | 张伟 | 50.00 |
| 唐虎林 住所:北京市********* 身份证号:110***********712 | 唐虎 林 | 200.00 |
| 国籍:中国 姜仁旭 住所:济南市********* | 姜仁 旭 | 200.00 |
| 国籍:中国 以上各方合称"各发起人"。 | 合计 | 3,450.00 |
| 资时间如下: | 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 | 发起人 姓名 |
| 陈晓晖 | 1,620.00 | 净资 产折 股 |
| 陈晓凌 | 1,080.00 | 净资 产折 股 |
| 修订 | 陈晓鸣 | 300.00 |
| 张伟 | 50.00 | 净资 2011 产折 年8月 股 18日 |
| 唐虎林 | 200.00 | 净资 2011 产折 年8月 股 18日 |
| 姜仁旭 | 200.00 | 净资 2011 产折 年8月 股 18日 |
| 合计 | 3,450.00 | |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736.0156万股,均为普通股。 | |
| 修订 |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修订 |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
| 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其他方式。 | |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
|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
| 励; | 励; |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
|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 |
|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股票的公司债券; |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
| 需。 | 需。 | |
| 修订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
|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 |
|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
|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
| 行。 | 进行。 | |
| 修订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
|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 |
|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 |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
| 修订 |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修订 |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1年内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修订 |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 修订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同种义务。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种义务。 |
| 修订 |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修订 | 表决权: 者质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