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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拟每年最高用1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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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053)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 目的: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整体收益,降低财务成本,确保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
  • 金额:每年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包含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 产品要求:自有资金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保本的产品,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 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实施方式: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决策及实施事项,包括选择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限、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 信息披露:如后续单笔或者累计实际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达到须予以披露标准的,公司将及时按要求披露进展情况,除此之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办理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

  1. 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2.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实施的,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规定就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每年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包含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审议意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

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相关决议文件可查阅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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