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欣泰电气到泽达易盛,中介机构向财务造假方追偿诉讼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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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案迎来又一突破性进展:2025年8月,格尔软件公告,已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家中介机构——东兴证券、天健会计所、康达律所,以原告身份将包括格尔软件在内的39名“造假帮凶”(37家企业+2名自然人)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索赔金额高达3.72亿元。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实现“中介先行赔付投资者,再向造假协同方追偿”的完整追责闭环。
2015年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案中,保荐人兴业证券同样曾在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后向欣泰电气发起追偿。欣泰电气追偿案与泽达易盛追偿案间隔近十年,十年间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不断演变发展。如今,泽达易盛追偿案或许已标志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进入先赔付后追偿的2.0时代。
泽达易盛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泽达易盛登陆科创板。上市后不久,泽达易盛被查出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造假手段主要为在第三方配合下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隐瞒关联交易及股权代持等。
2023年4月,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7月,投服中心受部分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2023年12月,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人民币2.8亿余元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2025年8月,东兴证券、天健会计所、康达律所三家中介机构以原告身份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39名被告(37家企业和2名自然人),分三案合计索赔3.72亿元。
欣泰电气案基本情况
2014年,欣泰电气登录创业板。2016年7月,欣泰电气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定:1、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造假手段主要为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2、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此后,辽宁公安厅对欣泰电气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丹东中院2020年一审认定欣泰电气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2017年6月10日,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专项基金规模5.5亿元,并对投资人损失进行赔付。
兴业证券2017年8月向北京二中院起诉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等26名被告,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公司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约2.3亿元。2021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兴业证券诉讼请求。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发展及中介机构再索赔之思考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相应文件和司法解释,一再强调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行政监管、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相辅相成,已逐步建立起全方位、立体性的追责体系。
同样值得欣喜的是,法院在处理民事索赔案件中,已基本形成“错责相当”的共识:根据各被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妥善认定其责任,摒弃无差别的“一刀切”式追责;同时,较多法院已认识到,当前存在大量投资者滥诉现象,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还将影响投资者合法维权的效率。实践中,已有不少法院通过要求投资者明确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基础,要求投资者据实主张请求金额并足额缴纳诉讼费等方式促使投资者理性诉讼。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裁判经验的不断积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必将朝着更加精细、理性的方向发展和完善。
此外,发行人、中介机构在赔偿投资者损失之后,再向控股股东、其他过错主体追偿已逐渐成为常态,再索赔的对象越来越广,泽达易盛案再索赔对象已涉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该类再索赔案件将重点讨论各被告内部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势必将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及责任认定推向更深层次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