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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市发布6起典型案例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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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4日)上午,宝鸡全市法院打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召开。2021年至今,宝鸡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洗钱犯罪案件16件,判处18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会上发布了6起宝鸡市法院打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为上游走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赃款构成洗钱罪——王某娜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李某松、王某、赵某林为谋取非法利益,违法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及其他外国卷烟进行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0余万元。自2018年底至案发,王某娜明知李某松等人擅自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属违法犯罪,仍用其个人账户帮助李某松等人接收、保管、转移非法资金共计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娜明知李某松、王某、赵某林非法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系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账号、保管等便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遂对王某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走私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是反洗钱打击的重点领域。本案中王某娜通过提供个人资金账户的方式,帮助李某松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洗钱手段。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社会公众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而参与任何形式的可疑交易活动,不要成为他人洗钱犯罪的“替罪羊”

案例二:公司员工提供个人账户协助公司接收、转移非法集资款构成洗钱罪——贾某、于某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贾某和于某莉先后在尹某(另案已判刑)等人设立的陕西某公司担任出纳,二人明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接收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并按照尹某要求,通过取现、POS机刷卡等方式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98万余元取出,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某指定的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于某莉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个人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贾某、于某莉罚金3万元、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2名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明知资金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还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公司转移非法收入、提取现金等,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员工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利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员工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员工应尽量避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更不能明知公司存在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案例三:受贿后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构成洗钱罪——罗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2月,罗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款项支付、合同项目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6万元。期间,罗某在收受贿赂款40万元后,将其中32万元分多次通过柜台和ATM机存入其亲属账户,以掩饰赃款的来源及性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某为掩饰其犯罪所得,将受贿款存入亲属银行卡,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以罗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又以犯受贿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职务犯罪与洗钱犯罪交织的典型案例,对同步打击职务犯罪与洗钱犯罪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从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罗某的行为暴露了腐败分子既贪又洗的典型路径,受贿后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试图切断赃款与自身的关联,本质上是为腐败行为“二次遮丑”。本案中法院精准认定其“自洗钱”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并对腐败和洗钱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加大贪腐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贪腐犯罪的发生。

案例四: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毒资构成洗钱罪——刘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乙分别通过他人联系到牛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牛某某遂联系刘某帮助其收取毒资。刘某在明知牛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使用个人的微信账户两次帮助牛某某收取毒资共计5500元,并将上述款项分别提现存入其银行账户内,后转存至其支付宝账户,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牛某某,牛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分别贩卖给张某甲、陈某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牛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仍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转移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遂以犯洗钱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宝鸡市首例涉毒洗钱案。涉毒洗钱是毒品犯罪链条中实现“利益变现”的关键环节,洗钱犯罪在为毒品犯罪“漂白”毒资的同时,导致毒赃外逃,为扩大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打击涉毒洗钱能切断毒品犯罪分子的资金循环,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扩张,净化社会环境,规范金融秩序。

案例五:以转账、取现方式对个人违法所得进行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孙某群、王某皓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孙某群在明知其上家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伙同王某皓等人先后租借他人银行卡21张,帮助上家进行“跑分”“洗钱”活动。期间,孙某群、王某皓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违法获利从租借银行卡中取现后存入王某皓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其日常消费,经查王某皓先后14次共接收违法所得39797.4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群、王某皓非法收购他人信用卡21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孙某群、王某皓在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中,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获利资金存于个人账户进行保管,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遂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洗钱罪,分别对孙某群和王某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群、王某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外,孙某群、王某皓持有大量信用卡用以帮助上游犯罪“洗钱”并掩饰、隐匿其个人违法所得,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该案的依法判决,通过切断犯罪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遏制各类经济犯罪,推动全社会形成“犯罪所得无处可藏”的共识。

案例六: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的构成洗钱罪——随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随某某在某境外网络平台赌博时认识了该网站客服(上线),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报酬,先后将本人的6张银行卡出租给上线,支付结算(进账)金额达1800余万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随某某从王某甲等人处收购银行卡10张,在宋某某协助下从王某乙等人处收购银行卡8张,合计18张。其中2张银行卡随某某指示王某甲解冻后协助上线提现,剩余16张银行卡,均出租给上线获利。后随某某将其实施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3.2万元通过上线转换为其在某境外网络平台的赌博资金,用以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并转换为赌博收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某某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后,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其行为应以洗钱罪惩处。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又以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典型意义

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罪证,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和使用。本案中,随某某将其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违法所得继续用于网络赌博,从而将犯罪所得转换成赌博收益,试图逃避法律打击。本案的判决,不仅依法维护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还有力打击了犯罪经济命脉与跨境犯罪的生存空间,从根源上遏制了相关犯罪,彻底摧毁上游犯罪“获利-洗白-再犯罪”的链条。

来源: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期监制:王战荣

本期编辑: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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