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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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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白雪微)夏季以来,驱蚊产品迎来销售旺季。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驱蚊花露水、蚊香液、蚊香片等驱蚊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均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广告市场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广告行业营商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农药广告(尤其是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的发布作出以下合规提示: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2.必须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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