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主播两万元后反悔起诉直播平台,法院:驳回
北京日报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认为被主播“欺骗”“卖惨”“诱导”,直播平台监管不力,于是起诉直播平台要求返还。记者近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此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是某直播平台的用户,他自称曾向某平台主播打赏两万元,认为主播在直播中存在诱导,导致他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累计打赏两万元。而直播平台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平台主播的“诱导”行为,且直播软件存在首次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机制,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刘某将直播平台的运营方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台退还两万元打赏款项。
法院审理发现,2024年1月底到5月底,刘某实际充值279次,累计充值了13932元。直播平台中充值等级越高,越会提供更多样的进场特效,并且可以解锁新礼物,原告认为以上设置诱导其充值打赏。虽然刘某称,主播表示送礼可以加微信,却提供了虚假的微信号,但刘某对此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此外,直播主界面有提示用户:“如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不当方式诱导打赏、私下交易,请谨慎判断,以防人身财产损失。请大家注意财产安全,理性消费,谨防网络诈骗”;用户充值打赏时,支付界面会显示“平台倡导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用户充值后会弹出提示“今日消费远超日常消费,记得要理性消费,你还未设置消费提醒哦”,并附“设置提醒”按钮。此外,用户可以通过直播助手开通消费限额提醒。对于不同充值等级的用户,平台提供不同的直播进场特效,专属礼物。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而后通过打赏获取精神利益,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用户自行打赏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原告在充值后,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并在充值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尽到了合同履行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不存在诱导充值行为。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于原告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成年人在平台上充值,是双方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每一次点击确认,都是对自己消费意愿的确认。反过来说,成年人有义务为自己的消费决定负责,不可任意反悔。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