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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清洁工上下班途中车祸身亡谁担责?

滚动播报 2025.08.11 08:51

(来源:河工新闻网)

转自:河工新闻网

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平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向赵某平支付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60万元。

清洁工清晨遇车祸身亡 工伤认定与保险理赔起争议

2021年5月7日5时05分,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园林公司)雇员赵某良(时年68岁,道路清洁工)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案外人陈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身亡,交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赵某良之女赵某平等申请工伤认定,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赵某良死亡属于工伤。园林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衡水市政府维持该工伤认定;园林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23年10月与赵某平达成协议:自愿将雇主责任险理赔权益转让给赵某平,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撤回了相关的行政诉讼。

园林公司为赵某良等76名员工在某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约定每人伤亡赔偿限额60万元。其中,特别约定:“雇员上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赵某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工伤认定效力存疑 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未确定

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雇主责任险的设立目的,是保障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理赔权益基于雇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产生,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且保险合同未约定权益可转让,故雇主不能将权益转让给雇员。赵某平未能证明园林公司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平作为雇员家属,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良的工伤认定,虽经行政机关作出并经复议维持,但园林公司撤回行政诉讼系“意思自治”,该工伤认定未被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无法认定其构成工伤。此外,赵某良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同事的《劳务协议》中约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平已从肇事方获得足额赔偿。综合以上因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园林公司对赵某良家属负有赔偿义务,故驳回赵某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家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某良的工伤认定已经行政机关作出,且经复议维持,用人单位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撤回,在无行政判决撤销该认定的情况下,《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关于保险责任,案涉雇主责任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特别约定包含“上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辆事故”,赵某良的情况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对于理赔权益,二审法院指出,虽然园林公司与赵某平的权益转让协议无效,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对雇员的工伤赔偿责任已确定,而用人单位未履行赔偿义务且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雇员家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二审法院还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并非“择一赔付”关系,除医疗费外可重复获赔。因赵某良工亡赔偿金额已超过保险限额60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60万元。记者周斐

编辑: 王红润  责任编辑: 李飞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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