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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6小时加班时长,怎能成榜样?|青年说

滚动播报 2025.08.09 11:21

(来源:荔枝锐评)

转自:荔枝锐评

一封《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近日在网络引发热议。榜单显示,7月加班时长最高的一名员工达到159.96小时,平均每天在晚上11点12分下班,最低的加班时长也有68.41小时。通报称这是“高度责任感、默默无私加班奉献”的体现,并号召全体员工向他们学习。公司回应称并非强制加班,是否申请加班费视情况而定。

这样的表扬方式引来公众的普遍反感,甚至被质疑是“加班文化”的公开展示。159.96小时,如果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等于每天额外加班超过7小时;若按满月工作日计算,也几乎相当于每天除去睡眠,其余时间都在工作。

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此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加班时长,本身就应引起关注,而不该以“榜样”的名义被张贴与宣扬。

从公司回应看,所谓“自愿”加班与“申请”加班的区别,实际上是把责任暗地里转嫁给员工,主动加班但未申请,就意味着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这种安排不仅弱化了制度保障,还容易在无形中制造压力:榜单上的人被塑造成“敬业标杆”,榜单外的人就会在比较中被暗示要延长工时,从而形成“被自愿”的常态化加班。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既是隐形的竞争,也是隐形的风险。

公众反感的另一层原因,是这种榜单背后折射的用工文化。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将加班视为忠诚和担当的证明,把延长工时包装成“爱岗敬业”,却回避了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事实上,一个企业真正的竞争力,应当体现在科学的分工、合理的流程、高效的执行,而不是依赖员工透支健康换取产出。

在这样的文化中,劳动者的生活被压缩在边角地带。晚间的学习、休息、家庭陪伴,甚至正常的身心恢复时间都不存在。短期内,这种牺牲可能换来业绩数字的提升;长期看,它会削弱员工的健康水平与创造力。

有网友评论,“不像是表扬,像是羞辱榜”,这话并不夸张。它反映出社会舆论对畸形加班文化的厌倦,也反映出人们对劳动权益的底线共识——劳动值得尊重,前提是尊重劳动者的时间和健康。加班在特殊情况下或许不可避免,但它必须是有限度、有补偿、有保障的,而不应被塑造成工作常态,更不应被宣扬为奉献美德。

加班榜不该是荣誉榜,而应是警示录。劳动者的个人支配时间,是生活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形式的用工文化,都不应将其视为可以随意支配的资源。真正值得表扬的,是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高质量工作的能力,是尊重制度与人性的管理智慧。一个健康的职场,应当让员工在完成工作的同时,有时间回归个人生活,这才是对劳动的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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