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监罚〔2025〕164号
中国市场监管报
(天)市监罚〔202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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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8月05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许可证为《食品小经营登记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0支鸡肉肠和5袋鱼皮;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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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