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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夏日饮酒互殴,谁该为你的“冲动”买单?法院详解侵权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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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何某某、雷某某在西安市某烤肉店就餐,期间刘某朋友宋某、马某某等人因琐事与董某某、何某某、雷某某三人发生争吵,刘某等人遂冲向董某某,继而双方演变为互殴。董某某手持啤酒瓶击打刘某,导致其头部、眼部受伤。刘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头皮裂伤、眼球挫伤,共产生医疗费6900.53元。

四方确定的视频中,仅出现董某某手持啤酒瓶击打刘某的画面,何某某、雷某某先后被案外人击倒,未见何某某、雷某某靠近刘某或对刘某有攻击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董某某与刘某等人就餐时发生冲突,导致互殴发生,造成刘某身体受到伤害,董某某对刘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的起因及事情发生的经过看,何某某、雷某某与董某某之间并无事先的共同故意伤害刘某的意思联络,且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二人并未直接对刘某造成伤害,故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产生冲突时理智应对、谨慎处理,并充分认识到互殴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却未合理控制,致使口角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按照过错责任,本院酌定由董某某承担6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本案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是醉酒行为能否免责或减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醉酒行为并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自陷行为,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其二是何某某、雷某某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共同或者分别侵权都可能要承担连带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各方提供的视频中可知,刘某冲向董某某后,董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刘某,造成刘某外伤。何某某、雷某某在冲突发生时被刘某朋友攻击,并未与董某某进行意思联络,亦未对刘某的人身造成直接伤害。故其二人无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至于其二人是否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规定的按份责任,刘某的损害是董某某用啤酒瓶击打的违法行为导致,何某某、雷某某与董某某共同饮酒、与刘某朋友互殴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故其二人不构成侵权。

但若有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冲突的发生有促进、推动作用,对董某某攻击刘某有帮助、教唆行为,则其二人亦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酒是情感的催化剂,绝非暴力的免罪牌。握杯时心存敬畏,挥拳前想想代价。别让夏日欢聚,终结于手铐与账单。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赵佳欣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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