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是“双边义务”而不是“两方协议”
南昌日报
许华凌(辽宁抚顺)
据8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下,缴纳社会保险绝非简单的“两方协议”,而是公民与企业基于社会保险法形成的强制性“双边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均构成违法。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唯有认清社保制度的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性,才能筑牢民生保障的安全网。
但现实中,“协商放弃社保”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诱导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的声明;一些劳动者为获取眼前更高的工资,便放弃自己的社保、医保等长远利益。这种眼前看似“双赢”的做法,实则是埋下了将来“双亏”的种子。从最高法院裁判案例来看,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其结果是既要补缴社保,还须支付赔偿金,甚至影响到企业征信,可谓是“因小失大”。劳动者放弃社保,一旦遇到工伤、失业、医疗等情况,将陷入保障“真空”,同样是“因小失大”。
依法缴纳职工社保可提升员工归属感、安全感、忠诚度,降低留人成本, 提升企业社会形象,间接促进品牌价值提升。用工单位要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长远眼光,将社保缴纳作为长期战略考量,平衡法律风险与运营成本,以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拒签“两方协议”,履行“双边义务”,构建社保权益的“保障网”,需要各方联合行动,共同努力。司法机关应持续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引;劳动监察部门需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指导,畅通劳动者投诉渠道;用工企业要合规用工,依法经营,不得以违法手段蒙骗劳动者,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则应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在人口结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下,社保缴纳已超越简单的法律合规,演变为衡量企业社会价值和公民责任意识的重要标尺。唯有劳资双方忠实履行缴纳社保的“双边义务”,共同筑牢权益保障基线,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