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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象水世界优惠门票没标注截止日期引争议,消费者购买三年后使用时被告知已过期,商家:酌情考虑退赔一半门票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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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赵琼、实习生万轩瑜

“这件事太气人了,完全是欺骗消费者。”近日,龚女士向江南都市报微帮办投诉,2022年她在南昌大象水世界销售人员推销下,购买了20余张门票,对方承诺不会过期,且票面并未标注截止时间,今年7月份去核销时,却被前台工作人员告知已过期。

大象水世界负责人称,门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有效期,酌情考虑后只能补给龚女士一半门票。律师表示,门票没有注明截止日期,若其属于预付卡票,且为不记名式,其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即使超过有效期也应当提供配套服务。

消费者:票面没标截止日期,购买3年后使用却被告知逾期

7月23日,龚女士向本报全媒体记者反映,2022年购买了二十多张大象水世界的门票,期间由于怀孕,还有14张门票一直没有使用,原本打算今年暑假继续使用却被告知已逾期,且当时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

让龚女士感到气愤的是,“票面上没有写截止时间,购买的时候销售还说一直有效,这难道不算欺诈吗?”据龚女士所购买的门票显示,票根标有赠票229元,有效期写着“2022-06-17”,但并未标注截止日期。在用券须知中提到,“本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无效”“大象水世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作出适当说明”。

她表示,“有效期是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范围,同时有截止日期,但票面上截止日期却是空白的。”此外,她还认为票面金额和实际支付的价格存在差异,“门票上显示价值为229元,但折算下来,我购买的单张门票实际票价其实约81元”。龚女士认为商家不标注具体截止日期的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涉嫌消费欺诈。

7月20日,龚女士与商家大象水世界进行协商,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最后商家愿意赔付龚女士一半门票,但龚女士对此并不认可。

商家:按规定门票已超过有效期3年,酌情考虑退赔一半门票

7月23日下午,记者联系大象水世界前台工作人员,对方称,龚女士购票的门票有效期为一年。

大象水世界相关负责人杨先生则表示,“如果能拿出我或者前台或者销售给(龚女士)的承诺,说这种票是没有有效期的,有文字或者短信、录音证明,那公司会承担所有对(龚女士)承诺的。”

同时,杨先生还提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所以按照3年有效期算的话,从票面显示的2022年6月17日开始,到今天也过了规定日期。”他还表示,消费时是通过票面上的二维码进行核销,不是看截止日期判断是否有效。

而对于龚女士提出的门票票价不一致的质疑,杨先生则表示,没有去核实龚女士的付款记录,价格定价是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行为。

大象水世界表示,如果龚女士对退赔一半数量门票的处理方案依旧存疑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记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律师说法:超过有效期也应当提供配套服务

针对不记名卡是否应当签订合同和开发票的问题,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祝融表示,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不仅应当签订协议还应当提供预付卡的章程,第17条,发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经营者提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约提供服务,无法提供的应当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门票没有注明截止日期,若其真的属于预付卡票,且为不记名式,其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即使超过有效期也应当提供配套服务。

祝融进一步指出,消费者应当首先查明该企业是否属于备案具有编号的可以发行预付卡的企业。若不属于可发预付卡的企业,也可以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格式条款应当通常理解,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方式,消费者如不认可,可以向商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市监部门投诉举报,如仍然无法解决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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