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成契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规指引(上篇)
(来源:金杜研究院)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合同”)因其期限与任务完成挂钩的特性而在建筑、装修、项目研发、季节性生产等具有明确项目节点或特定任务目标的行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例如,建设单位为完成一定区域内房屋的建设工作,而与劳动者签订的以某项目竣工为工作任务完成标志的工作任务合同;又如,即将解散清算注销的企业为了完成清算程序相关工作,而与劳动者约定以某个清算程序时间节点(如税务注销受理之日)作为工作任务完成期限的工作任务合同等。
本系列文章分为上下两篇,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有关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的常见争议情形,为企业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提供合规指引。在本篇中,我们将着重聚焦与工作任务完成期限相关的实务问题;在下篇中,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工作任务合同续签场景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等实务中的问题。
情形一:未对工作任务内容或完成标志明确约定
就工作任务合同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是工作任务的完成时点。若劳动合同未对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或任务完成的标志作明确约定,双方很可能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以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存在违法终止的法律风险。
在(2016)京03民终12917号中,工作任务合同仅约定合同将“于工程竣工后1个月终止”,但未明确具体工程项目,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工程包括一期和二期,用人单位主张工程仅包括一期,法院经审理未采信用人单位的主张,最终认为在作出终止行为时二期工程尚未竣工,进而认定终止违法。相反,在(2016)京02民终4531号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任务的内容做了尽可能明确具体的约定,即合同于“北京某研究所某项目(二期)S1#S2#研究单元(2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工作完成时”终止,庭审中用人单位也通过《竣工资料移交表》等证明工程完工,最终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情形二:未举证证明工作任务已完成
在有关工作任务合同终止的劳动纠纷中,证明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需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部分案例中法院严格审查工作任务是否已经全部,也有部分案例中法院则认为只要工作任务中与劳动者职责有关的主体部分完成则视为工作任务已完成。
在(2024)京0115民初16176号中,劳动合同约定“产业园工作任务结束终止”。用人单位提交的《竣工移交证明书》虽然载明工程完工且有验收记录,但劳动者举出反证以证明竣工验收阶段项目仍有多处待整改,故工程实际尚未全部完结。法院最终采信了劳动者的主张,认定用人单位在工作任务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
而在(2020)沪02民终4460号中,法院认为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在工作安排上处于主导地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工作安排的合理解释应被采纳。该案中,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终止劳动合同之时改造工程项目已结束;劳动者虽主张合同终止时项目仍有工程未完工,但主要涉及装饰装修工程,区别于改造工程,且未有证据可以体现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工作范围,故未采信劳动者的主张,并支持了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
情形三:实际履行情况与约定的工作任务不相符
在履行工作任务合同的过程中,不应脱离书面约定。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并安排至其他工作任务上工作,需要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的工作任务合同,并明确该等新的工作任务;如未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1)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2017)京0108民初5355号案为例,劳动合同约定以“菲律宾项目结束”为期限。在菲律宾项目结束之后,劳动者又继续为泰国项目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就此与其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泰国项目工作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情形四:名为工作任务合同,实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采用工作任务合同时对相关工作任务约定得较为模糊,导致实际工作任务界限不清,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中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实践中可能工作任务合同最终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再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如在(2024)京03民终2497号案中,双方签署工作任务合同,约定合同“于项目工作完工时终止”,但劳动者实际上先后被派往利比里亚、瓦努阿图、安哥拉等多个不特定项目工作。法院认为,合同中既未约定具体项目,亦未约定完成标准,结合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为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终以“项目结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属于违法终止。
此外,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工作任务合同,但合同履行期限实际上超过十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长期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即使签订的是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工作预期和权益保障。在(2021)京02民终7814号中,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用人单位与Z公司的汽车租赁期限(届满),但结合劳动合同实际存续超过十年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以任务完成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工作任务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常见争议类型,建议用人单位采取或完善以下管理措施:
1.
与劳动者签订工作任务合同时,(1)明确约定合同类型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清晰、具体地描述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内容;如有可能,载明项目或工程的具体名称,且确保与实际情况相匹配;(3)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且完成的标志应当尽可能客观、可衡量、有依据;(4)避免以工作任务合同为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2.
确保实际履行工作任务合同时与书面约定相符。如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还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其他工作任务上继续用工,应及时安排签署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新的工作任务。如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在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之前,(1)应注意提前搜集工作任务完成的支持材料;(2)工作任务完成时或前主动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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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
主办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侯贝昂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封面图源:雨林沼泽深处 · Ian Treme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