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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无用论”属不良信息:一份征求意见稿的认定与细化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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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征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视觉中国|供图)

使用网络黑话烂梗、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的网络信息将得到进一步规制。

2025年6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征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分类办法”)意见的通知。

分类办法共10条,从可能诱发未成年模仿、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诱导沉迷网络、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和不当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5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做了进一步划分,并要求内容生产者和平台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的《第六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互联网普及率97.3%。

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配套文件,分类办法弥补了粗略式列举不良信息类型的不足,并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相衔接。

不过,有学者指出,分类办法的落地,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如何界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实质标准,对平台治理措施的评估机制该如何建设。

“读书无用论”属不良信息

什么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202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都属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分类办法沿用了这一定义,并作出进一步细化。

例如,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使用网络黑话烂梗等不文明用语等12种情形。

宣扬扭曲的“三观”,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运势命理等伪科学内容等8种情形,均属于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区分了‘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两类网络信息,前者在法律上比较明确,条例里也有清晰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而分类办法的亮点,是为实践中出现的、平台正在处理的‘可能有不良影响’内容提供框架。”

分类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对不良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对于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要在显著位置作出明显提示。

刘晓春表示,在现有治理框架下,“未成年人模式”中已基本不包含不良信息。然而,仍有大量未成年人未启用或绕过该模式,可能接触到未经筛选、具有潜在风险的内容。

有数据佐证这一点。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青少年网络素养调查报告》,72.6%的未成年人每周上网时间超过20小时,其中接触不良信息的比例达38.9%。

另一方面,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近5年来,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多以专项行动的方式展开,但事后集中治理的方式难以与“互联网原住民”的触网频率相匹配。

2025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发布一则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典型案例。一高中女生被同学造黄谣,平台前期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而未主动拦截,收到投诉后又未及时下架侵权内容,被法院判处赔偿女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中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现有框架仍存在结构性缺陷,传统内容过滤机制既可能阻断优质教育资源,又无法有效拦截动态生成的灰色内容。”

而分类办法传递出的信号是,要对尚未发生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网络信息进行前置性规制。

“这种预防性立法已成为核心治理手段。”吴沈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不仅针对已发生的危害,更强调通过分类管控、技术干预、责任前置等方式构建防护体系,而在中国网络法治体系中,预防性立法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在未成年人保护、新技术风险防控等领域广泛应用。

是否要依据年龄分级?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规定,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信息展示前,应添加显著提示。同时,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产品或服务的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不过,具体如何落实 ,仍待进一步细化。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意见稿中一些表述有些抽象,例如不良价值观的界定,所以怎么去融合、使用,需要不断补充典型案例。”

刘晓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已经被纳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不良信息”范畴,“目前基本已经在开展治理了。只是说,在一些边缘性的、标准不太清晰的地方,确实还有一些疑问。”

她表示,此前学界、业界也讨论过是否要依据未成年人年龄对信息分级,但主要难点在于可操作性,“比如分类办法中提到的网络黑话、烂梗,难以判断其在不同年龄段中的具体风险程度,年龄较小的群体容易受到负面影响,但是对更大的年龄段也可能有影响。”

除了讨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实质标准外,另一个备受关注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判断平台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以及如何判定平台的责任。

分级办法生效后,吴沈括表示,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由于禁止醒目位置呈现风险信息以及禁止通过自动化决策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开发年龄识别技术和分龄内容管理系统。

朱巍指出,内容呈现的改善,主要是通过改善算法推荐等相关模式来落实。他举了个例子,现在直播间里的拆卡内容就属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这类信息是否推送,更多是出于算法的决定。

“现行的责任认定可能不足以应对技术驱动下的风险。”朱巍建议在分类办法中增加针对算法推荐的责任条款。例如,对于面向未成年人的推荐模型,应当进行专门备案与审核,一旦出现不良信息反复推送的情形,不仅应删除具体内容,更需追溯推荐逻辑本身是否存在漏洞。

除此之外,他认为,对于平台和内容提供者,尤其是直播和短视频,应纳入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一旦出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实行行业准入限制,“不能换一个账号又来了,应该强调信用管理。”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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