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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借给朋友开店卖假货?法院:你俩一起赔钱!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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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

你敢随便借给别人吗?

看似“举手之劳”

结果坑了自己……

证件外借成“店主”

售假案里成被告

彭强(化名)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着一家网店,所售商品中有13件在名称上使用了“X牌”,部分商品展示图还直接使用了“X牌”系列商标。“X牌”系列注册商标权人为福建某时装公司,然而彭强所售的商品并非该公司的正品。

并且,该网店在电商平台登记的入驻人为张力(化名),而彭强为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张力虽未参与实际经营,但将居民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出借给彭强用于开设网店。福建某时装公司遂以张力、彭强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力、彭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法院:借证构成帮助侵权

连带赔偿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X牌”系列商标、字样,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案涉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彭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张力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借给彭强用于开设、经营网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张力作为网店名义经营者,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网店实施侵权行为,也应当担责。针对张力提出的“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获利与否并不影响“帮助侵权”的事实成立,亦非法定免责事由,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由于福建某时装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张力与彭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引证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量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以及福建某时装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商品费用等合理开支,最终依法判决彭强、张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福建某时装公司1万元,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个人证件切勿乱借

发现滥用及时止损

知识产权保护从来不是只与企业有关的“独角戏”,而是需要每一位公民参与其中并为之警惕、严守法律边界的“全民行动”。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是重要的个人身份和金融信息载体,切勿因“兄弟义气”或蝇头小利,随意出借给他人用于开店、注册公司、办理贷款等商业、金融活动。

一旦出借的证件被用于售假、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即使声称“不知情”“没参与”“没分钱”,也可能像本案中的张力一样,被认定为帮助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发现身份证等证件被他人用于违法行为,务必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证件,并向违法行为所在平台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避免损失扩大,也为自己争取免责空间。

文章来源:公众号@延平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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