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女子带6只狗入公园,男子被狗咬打伤女子 法院判男子承担60%责任
(来源:都市现场)
乌鲁木齐女子罗某与其女带6只狗逛公园,男子吴某在罗某前方不远处打电话,发现腿部被狗咬了就捡起石头打狗,罗某与吴某因此发生争执。随后,吴某打伤罗某牙齿和上唇。吴某除了注射狂犬疫苗之外,也在医院住院8天。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60%为宜,罗某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罗某赔偿11588.65元;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某赔偿1584.31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7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上诉。
女子带6只狗入公园
狗咬伤男子,男子打伤女子
法院判决男子担责六成赔万余元
女子赔对方医疗费等
综上,罗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783.41元;误工费1931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9314.41元。上述损失由吴某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即11588.65元。吴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应为110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80元,合计1584.31元,上述损失由罗某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罗某赔偿11588.65元;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某赔偿1584.3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