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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入室抢婴案检方对买家不起诉山东入室抢婴案买家已过追诉期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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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入室抢婴案检方对买家不起诉山东入室抢婴案买家已过追诉期

【#山东入室抢婴案检方对买家不起诉##山东入室抢婴案买家已过追诉期#】7月9日,扬子晚报记者从山东肥城“入室抢婴案”受害者姜甲儒母亲家属乔守芬处获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山东入室抢婴案”的买家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据乔守芬向记者提供的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1月18 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18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 条、 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法院提起自诉。乔守芬告诉记者,他们不认可此决定,将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记者 徐韶达 剪辑 周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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