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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联合声明与全球最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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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日,由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组成的七国集团(G7)发布了一份声明(“G7声明”),概述了针对美国在“支柱二”问题上关切的“并行”解决方案的共识。声明指出,七国集团的讨论基于以下几点:

  • 美国根据参议院对《“大而美”法案》的修正案提出的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提案;

  • 删除“大而美”法案参议院版本中的第899条(899条被称为“报复性税收”条款,删除该条款至关重要,因为它消除了国际税收谈判里的一个大障碍,有助于未来谈判的顺利进行);

  • 合格国内补足税(QDMTT)的成功实施及其在解决税基侵蚀问题上的影响。

声明中的共识是基于四项公认原则,具体如下:

  1. 并行机制:该机制将使“美国母公司的跨国集团”的国内外利润完全不受“低税支付规则”(UTPR)和“收入纳入规则”(IIR)的约束。

  2. 公平竞争承诺:致力于解决任何与公平竞争环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的重大风险,以维护共同政策目标。

  3. 简化配套改革:在推进并行机制的同时,同步简化“支柱二”的管理与合规框架。

  4. 税收优惠协调:在推进并行机制的同时,研究调整“支柱二”对基于实质性活动的不可退还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以确保与可退还税收抵免的处理规则更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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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并行方案旨在实现美国税收体系与“支柱二”体系的并行共存,且不会试图削弱“支柱二”规则。声明中提及了QDMTT在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上的成效,并基于此推进未来的工作,即美国税收体系与“支柱二”规则的目标一致——均致力于应对类似问题并达成相近效果。

尽管G7声明明确了未来全球税收制度将是两套体系的并行共存,但二者在技术层面上存在诸多实质性差异。这对跨国企业而言,技术层面上将面临不少困难。具体包括:

非美资集团旗下的美国子公司

非美资集团旗下的美国子公司是否仍然适用IIR是个问题。G7声明中提及,“国内和国外利润不适用UTPR和IIR”的规定只针对“美国母公司的跨国集团”,并未提到非美资跨国集团可以排除在外。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声明中特别提到了“基于实质性活动的不可退还税收抵免”在支柱二下的处理方式——这或许能解决非美资跨国集团旗下美国子公司在支柱二中的核心问题。

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的优先

美国在支柱二框架下的诉求之一,是希望允许各国在计算国内补足税时,优先将美国GILTI纳税额作为抵免项,也就是“GILTI优先”模式。但目前支柱二规则采用的是“QDMTT优先”模式,而声明中并未提及这个问题。

公平竞争措施的范围

目前不清楚“并行方案”(side-by-side approach)会用什么机制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毕竟GILTI是基于全球合并计算,而非支柱二的辖区合并。

实质性简化措施

声明提到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简化征管和合规框架”,这可能指正在讨论的“永久性安全港”措施,也可能涉及更广泛的简化方案。

税收优惠审查范围

声明提到需要让“可退还税收抵免”和“不可退还税收抵免”的处理更一致。目前支柱二的规则下,可退还抵免的待遇明显更优。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支柱二下对税收优惠规则的调整,是会扩大到“加计扣除”等非抵免优惠,还是仅局限于不可退还抵免?

合资企业与共同持股

对于“一方股东为美资、另一方股东为非美资”的共同持股实体,其处理方式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有些情况下,这类实体在支柱二计算中会被视为独立主体;另一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透明实体”,而“并行方案”下是否会造成美资与非美资部分的不同处理方式。

对支柱一的影响

G7声明称,“并行方案”的实施将推动国际税收体系稳定,包括“就数字经济税收展开建设性对话”。这表明,尽管支柱一的讨论看似停滞,但相关核心问题对许多国家仍很重要。不过,声明并未说明未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G7的本次联合声明,OECD紧接着也于当天发布了一份声明:Statement by the OECD Secretary-General on G7 Progress on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但该声明并没有太多内容,仅表示OECD正在与更广泛的包容性框架成员就协议中提及的“并行机制”展开合作,该机制旨在实现美国税收体系与“支柱二”体系的共存。据了解,目前尚未确定制定详细文件的具体时间,但相关工作会在未来几周持续推进。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接近50个国家(地区)已完成支柱二规则的国内立法。中国作为包容性框架成员国之一,一直深入参与双支柱项目,也曾提出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完善相关税制,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未来中国将如何参与这场风云变幻的全球税制变革显得尤为重要,也必将影响未来的全球税制格局。毕马威将为您持续关注支柱二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进展和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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