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提示】2025年6月金融新规热读
致同
本文为金融行业监管动态跟踪系列,旨在阐述2025年6月国内金融监管的最新资讯。我们持续关注金融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提供整体概览及重点提示,协助金融机构了解和有效应对,以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点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金规〔2025〕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监管、规范业务经营,推动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市场风险定义。厘清《办法》适用范围,不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内容,加强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制度衔接。二是强调完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三是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完善内部模型定义以及模型管理、压力测试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计量框架和管理实践。
致同提示
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指引》发布于2004年,随着银行业务实践的发展以及2023年11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落地实施,《指引》在市场风险内涵、治理架构、管理流程和工具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本次《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明确不再包含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本次修订后《办法》不再包含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而是聚焦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引发银行损益波动的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适用《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这个点上没有实质变化,法规逻辑和表述更严谨。
此区分主要是由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产生原因、表现形式、管理与计量方式均与交易账簿市场风险存在较大不同。从银行实践来看,交易账簿市场风险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通常由不同部门或团队,通过不同的政策程序、计量方法和管理工具进行管理。同时,《资本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均已将市场风险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作为独立的两类风险管理。
强调市场风险治理架构
本次《办法》强化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管理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例如董事会需要审批市场风险偏好,确保设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机制、审批高管层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报告等;对市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要求其制定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报告的方法和具体规定,并监控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
这将推动银行进一步优化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和政策程序,完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体系,夯实数据系统基础,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提升市场风险管理精细化程度。
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例如计量市场风险方式新增预期尾部损失的计量要求。完善了内部模型定义以及模型管理、压力测试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计量框架和管理实践,例如增加“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或者其他风险传染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这些措施有利于银行将《资本办法》的实施与市场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做好内部模型验证与有效性监控。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25〕1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布《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8 月 1 日起施行,要求境内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商对单笔或日累计 10 万元以上现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建立内控制度并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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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作为国际公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机构,自成立以来,对成员国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定期开展互评估(Mutual Evaluation)工作,督促成员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于2018年,FATF对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互评估,出具《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缺失,行业主管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制度也不健全,且未采取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于2024年,FATF启动了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程序。
我国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发布新《反洗钱法》,其中第六十四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明确,在境内设立的四类机构需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我国在2007年便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相关监管部门也有反洗钱文件出台,但整体而言,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乏体系性规范,新《反洗钱法》的出台弥补了该领域的监管缺失。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陆续研究出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除中国人民银行本次针对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发布的《办法》,财政部于2025年5月亦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控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实践中,房地产买卖、贵金属交易、艺术品交易、证券账户使用等都是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进行合理化和消除痕迹的常见渠道。
本次《办法》规定,从事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一)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需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了解交易目的、资金来源、高层级内控审批等)的情形:(一)客户或交易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二)客户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三)客户或者其受益所有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四)客户或者其交易存在其他较高洗钱风险情形。
大额交易报告: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资料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5〕12号)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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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从财政部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报以及专项调研等了解的情况来看,首批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其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基于此背景,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印发了《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准则实施时间的安排。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二是非上市企业简化处理规定。针对非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困难点,明确了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并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非上市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情况、非金融风险调整计量、直接分红合同中的选择权及保证利益处理,可以基于参考类似保险合同的行业经验信息进行简化处理;非上市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可以直接冲销其初始确认时及后续相关的会计处理,视同该业务从未发生;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的保险合同,非上市企业可以在计量履约现金流量时以计量时点适用的汇率将未来的外币现金流量进行折算,并适用记账本位币或计价主要货币所对应的折现率,因汇率变动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以记账本位币或计价主要货币计量的变动作为与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对不符合分拆条件的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等的计量,企业可以选择将保险合同中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等从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中拆出,并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其计量结果的列报仍应适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减值损失(应收保费的减值损失除外)等应计入保险财务损益。
三是组织实施要求。要求相关企业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做好准则的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等,共同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述非上市企业的简化处理规定是财政部在不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下提供的会计政策选择,且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主要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的行业占比有限,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因此,《通知》的发布实施不会引发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准则差异,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5年6月新发布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5〕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25〕12号)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6号)
-《关于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方案》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金规〔2025〕15号)
-《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5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3号)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
-《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废止《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25〕第13号)
-《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25〕124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
-《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
-《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文本(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修订)》(中证协发〔2025〕120号)
-《现行自律规则汇编(20250613)》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修订版)》(〔2025〕65号)
-《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2025年6月修订版))(〔2025〕82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修订版)》(〔2025〕73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2025〕74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程序化交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25〕75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2025〕55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修改(〔2025〕59号)
广州期货交易所
-《广州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期所发〔2025〕214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修订)》(〔2025〕8号)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修订)》(〔2025〕9号)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定价操作细则》《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持有人会议规程》(〔2025〕10号)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及配套制度施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