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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特色优势作物品种发“户口”!新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实施

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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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草原云

7月1日,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基础上,立足内蒙古实际,聚焦种业振兴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种水平,夯实种业振兴的法治基础。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子质量管理、种子进出口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于2022年1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转基因种子的审定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进行了修订,确定了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上位法及配套办法的变化,需要对条例对应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保持上下位法律的统一和制度的协调。

内蒙古是制种大区,常年粮食播种面积1亿亩左右,制种面积稳定在150万亩左右。截至2024年底,全区持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254家。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快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良种繁育基地和南繁基地建设有效推进。修订《条例》,将一系列推进种业振兴的政策要求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利于补齐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建设短板,提升种业综合实力。《条例》的全面实施,将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助力内蒙古向种业强区转型升级。

建立品种认定制度。我区现有燕麦、荞麦、藜麦、糜子、绿豆、红豆、甜菜等30多种优势特色的非主要作物既不在国家管理之列,又缺乏地方性管理制度的支持与保障,严重制约着我区杂粮杂豆、冷凉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优势产业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进而影响农牧民增收和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条例》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管理服务制度,规定“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自愿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制定”,对特色优势作物品种进行身份认定,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

加强种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在理清种业管理职责、层级方面,《条例》在总则中对各级政府及农牧部门履行种业发展、种业监管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应当无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强化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推行种子认证制度对种业发展意义深远,对于企业来说,减少种子质量风险,提升品牌价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保护品种合法权益。对农民来说,可以买到放心种、优质种,能够充分释放好品种好种子带动产量提升的潜力,提升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品质。

加强种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业大数据和种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区农作物种业信息收集、保存和整理。目前我区新建自治区数字种质资源库,年开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2000份以上,录入自治区电子系统平台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7500余份、鉴定评价5000余份,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数据7000余条,为育种研发提供优质种质支持。

夯实种业振兴法治基础。《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良种生产补贴、基地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措施建立优势种子、特色种子生产基地,鼓励建设以种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提高良种保障供应能力。相关服务保障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加强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能力建设,推动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今年是中央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三年打基础、五年见成效”的关键一年,修订实施《条例》,护航我区种业健康发展正当其时。内蒙古农牧厅将结合中央及我区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部署要求,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还出台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相关配套办法,确保《条例》落地见效。同时,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种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能力水平。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韩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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