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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处罚!配合上市公司虚构收入3.6亿!一人被罚200万!一人有立功表现被罚30万!(附处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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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会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博动力,已退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除拟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董监高等造假责任人依法严惩外,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严肃追责。

经查,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相关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我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合计3080万元罚款,并对其中两名主体采取8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过程中,于某、贺某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我会拟对其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此外,对发现涉嫌犯罪情形的,我会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造假是侵蚀市场根基的毒瘤,一直是证监会的重点打击对象。近年来,我会严格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通过严厉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惩防治”并举,努力塑造良好市场生态。在严厉打击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的同时,我会始终紧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严防保荐、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看门人”失守,通过压实上述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追责等,全力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我会一直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配合造假方的严肃追责,于去年6月联合公安部、财政部等部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确立了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明确了严厉打击配合造假、强化对配合造假方追责的工作内容。在越博动力案中对配合造假方直接处罚,是我会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后续我会还将综合运用直接立案处罚、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对配合造假方的追责,联合各方共同塑造良好市场生态。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严格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生态圈”。同时,对于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相关配合造假主体等,我会也一贯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政策,将通过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方式,予以从宽处理。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先生、刘恒先生、徐方伟先生、于懿先生、孟涛先生、钟孟光先生、贺靖先生: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越博动力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虚增收入分别为42,466.66万元、26,267.59万元、13,786.52万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24.76万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二)虚假出售资产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蓝天),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48.37%。

(三)不当确认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2022年,越博动力按照总额法核算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新能源车辆销售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981.0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14%;虚增营业成本7,981.09万元。

二、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2021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12,605.52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022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23,076.09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0%。

李占江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越博动力经营管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决策并组织实施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并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占江未对越博动力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审慎关注;知悉重大诉讼情况,但未提醒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刘恒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任越博动力董事,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分管越博动力销售业务,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刘恒在李占江的安排下,负责实施了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

徐方伟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财务总监,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长期负责越博动力财务工作,在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方伟应当知悉并关注越博动力资金划转和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应当发现河南畅行的转让行为存在异常,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对越博动力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的收入核算方法予以审慎关注。

孟涛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任越博动力监事,2015年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生产总监,分管越博动力生产部、仓储部等,在越博动力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管理仓储部、生产部期间,孟涛应当知悉越博动力收到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退货,但未对相关销售退货的异常情况予以审慎关注。

钟孟光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事务部、法务部工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孟光未对越博动力重大诉讼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知悉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后亦未及时改正。

于懿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19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做大业务”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虚假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27,014.38万元。

贺靖2022年前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冲业绩”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虚假销售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9,106.13万元;同时,贺靖还提供其控制的汇创蓝天配合承接越博动力虚假出售的河南畅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越博动力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越博动力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同时在2022年年报中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按照总额法核算的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相关营业收入和成本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了更正调整。

对于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刘恒,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徐方伟、孟涛;于懿、贺靖明知李占江主导越博动力经营业绩造假,仍连续多年配合开展相关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其中贺靖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节。

我会认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对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50万元。

2.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3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3.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对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2.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

三、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八、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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