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进行时 |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六条准则......
(转自: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本文主要阐述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性及六条准则。首先强调建立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等。其次指出要建立并畅通投资者沟通渠道,包括多渠道开展工作、董秘担任投关负责人、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再次提出投资者合规管理规范及沟通建议,如事先过目发言稿、不提及未披露的财务数据等。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强调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对外发表言论时需注意的事项,以避免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如何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是上市公司与多方人员的必修课,本文将全面梳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地方,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建立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如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等更详尽的制度层面。
二、建立并畅通投资者沟通渠道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董秘担任投关负责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2.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如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现场调研:当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定期报告前尽量避免接受调研、采访: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此外,其他板块的上市公司也建议在该时段内避免。
(2)董秘签字确认调研或采访的书面记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及采访。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签署承诺书:当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记录存档: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4)事后核查: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5)定期对董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关培训: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三、投资者合规管理规范及沟通建议
对于上市公司如何进行投资者交流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这里再附上一些对外交流的建议~
1. 事先过目发言稿,未公开大事不能带
对外交流前可以先写好发言稿,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和董办检查,确保里面的内容没有公司未披露的重要信息,从源头上避免踩信披违规的雷。
2. 未准备的问题别细说,只讲公开的大方向
如果遇到发言稿里没写到的问题,那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就围绕公司已经公开的战略规划、发展方向来说,不要提及未披露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像营业收入、利润目标、订单量、特别重大合同的签订等,市场上就有在投关活动中先回复了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并且预计的订单量在两次的投关活动中的数据前后差异大,而受到了处罚的情况。
3. 记不清的事先不说,不能乱说误导人
要是碰到拿不准或者记不清的信息,宁可不说也不能乱说,避免因为说错话被当成故意误导投资者,保证说出去的话都是真的。
4. 定期报告出来前,当期数据全捂紧
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公司这期间的财务和经营情况都不能提前透露,让所有投资者都能同时知道消息,从而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5. 主体数据严把控,重要信息不提前
如果重要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经营业绩和公司关系特别密切),他们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也不能提前透露,免得影响股价。
6. 市场热点别乱蹭,风险提示要到位
如果内容涉及到市场上特别关注的热点话题,且该内容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在不确定上市公司是否已披露时,一定不要说;如果确定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言时也一定要充分说明实际影响并提示风险,避免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蹭热点型违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外发表言论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一旦触及就会受到处罚: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一起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24年2月6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与某股权投资基金的“战略合作”文章,声称该基金将将协调相关产业投资资源与公司共同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积极参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化解等,公司收盘价于2月7日上涨4.49%。2月7日,该基金在微信公众号上显示,双方未就具体合作内容和后续工作安排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尚无具体执行的交易,相关合作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日公司撤回前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公司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误导市场投资者并引发股价波动的信息,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因未能勤勉尽责,对此次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处罚结果:深交所对该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韩某,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意事项: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非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单方面发布涉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解决方案及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等重大事项的合作信息,实质上构成了提前透露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的违规行为。因此要注意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提前透露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案例二:
2025年3月26日,沪主板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在出席相关会议时宣称公司将重点布局半导体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并称拟收购的汽车动力公司将与旗下半导体业务形成协同效应,导致公司股价于2025年3月26日开盘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午间披露澄清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无与徐某旗下的半导体产业板块的合作计划,亦尚未投入资金、人员及其他资源。同时,公司提示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汽车动力公司55.50%股权事项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监管机构认定,徐某在市场热点敏感期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处罚结果:上交所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予以监管警示。
注意事项:该案例中徐某通过夸大、虚假、误导性陈述,将尚未落地的产业规划夸大为“重点布局”,把普通投资形容成战略协同;虚构半导体产线合作;迎合市场热点,隐瞒收购审批不确定风险等关键事实。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管等工作人员在对外发表言论时要注意不得发表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的信息。
案例三:
2023年10月30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其汽车轻量化业务时,声称上半年已获得280个车型定点项目,客户覆盖了华为问界等国产品牌及宝马等合资车型,且表示问界M7量产后带来一定的订单增量,2023年11月7日至14日期间,引发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价格多次异常波动,并在异常波动公告中称,公司前期披露的汽车轻量化业务相关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然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1月14日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核实说明相关事项后,公司才在11月16日披露的更正公告中披露其实际为二级或三级供应商,相关产品终端应用收入仅占前三季度总收入的0.11%,对业绩影响极小,导致股价随后连续下跌。公司未真实、完整披露业务定位及合作细节,对投资者构成误导,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因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处罚结果:深交所作出了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董事长、总经理董某,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注意事项:该案例中,公司选择性透露信息,夸大业务影响,构成误导性信息披露,违反真实性、完整性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看似简单但却又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应对,在对外交流中不仅要把握行业和公司动态,也要把控好回复时的分寸,守好合规底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也更需要董办团队的持续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