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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合伙人“造假”入狱,项目经理提前“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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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警示教育读本(2025 年)》。读本披露,201X  1 月至 6 月,唐某作为 A 公司审计项目负责人及 “签字合伙人”,在审核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报告期间,受 A 公司王某等人请托,虚增 A 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数值,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致使收购方 S 公司以 7,380 万元高价收购 A 公司60% 股权,而实际虚增净资产超 1.1 亿元。

该案例还显示,项目原审计经理沈某在审计初期发现 A 公司财务资料混乱、缺乏部分财务凭证,在唐某催促下完成初稿。后续在唐某要求下,沈某对初稿数据进行修改,直接生成盈利 992 万余元的二稿。二稿完成后,沈某因察觉项目风险过高,向唐某提出不再参与项目。最终,唐某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案例 1: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刑事处罚

1. 案例事实

201X 年初,公司作为收购方与被收购方 A 公司达成并购意向,遂于 201X  1 月委托 U 会计师事务所对 A 公司、公司、公司 201X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01X  1 月至 6 月,唐某在全面负责 A 公司审计项目,并作为 “签字合伙人” 审核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接受 A公司王某等人的请托,虚增 A 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所有权权益)等数值,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其中 “所有权权益” 合计 9,699.60 万元、“净利润” 合计 1,657.48 万元。201X  6 月,公司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决定收购事项并确定收购价格,以 7,380 万元的转让价款收购了 A 公司 60% 的股权。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上述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虚增净资产 11,404.29 万元,虚增净利润 4,719.59 万元。

2. 案例剖析

本案中,该项目组的原审计经理沈某,在审计初期发现 A 公司的财务资料非常混乱,欠缺很多财务凭证,后在唐某的催促下完成了初稿,初稿意见中的净利润大约在-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后在唐某的要求下,对初稿的数据进行改动,直接生成了盈利 992 万余元的二稿,二稿出来后,其感觉该项目风险太高,向唐某提出不再参与该项目。

唐某在接受他人请托后丧失职业道德,明知 A 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不全、调整依据不足,指使其项目组成员对账外款项、废料收入等方面财务数据进行违反审计准则的调整:在针对货币资金异常、存货盘盈数据、报表数据差异、关联方交易等方面执行审计程序时,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未执行到位:在未收到多份必要函证回函的情况下即出具审计报告且倒签报告日期:在获知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爆发矛盾后指令他人对底稿数据进行修改。

唐某等人出具的审计报告系用于上市公司的资产交易,对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虽然最终收购价款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但正是因为审计报告的净利润值达到了收购方的预期,收购方才决定收购,该审计报告对于收购方收购与否的决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而间接导致了 S 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

3. 处理处罚结果

唐某作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该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另案处理。

4. 警示意义

1)坚守底线,拒绝虚假报告。

原审计经理沈某在面对不当行为时选择适时拒绝,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参考价值,可作为职业发展和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借鉴。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客户的利益诱惑。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事务所的高级管理层或客户的治理层进行沟通,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如果利益诱惑的影响过于严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防范,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终止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来自本所高级管理层的压力,则需时刻牢记注册会计师的初心使命,坚守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守则,坚决拒绝虚假报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声誉。

2)遵守准则,杜绝量身定制。

审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出现部分事务所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审计程序流于形式,审计报告 “量身定制”,披露的数据严重背离实际等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在当前 “严监管、重处罚” 的大环境下,更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刑事处罚类

(一)相关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22] 12 号)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刑事处罚案例

案例 1: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刑事处罚

1. 案例事实

201X 年初,公司作为收购方与被收购方 A 公司达成并购意向,遂于 201X  1 月委托 U 会计师事务所对 A 公司、公司、公司 201X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01X  1 月至 6 月,唐某在全面负责 A 公司审计项目,并作为 “签字合伙人” 审核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接受 A公司王某等人的请托,虚增 A 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所有权权益)等数值,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其中 “所有权权益” 合计 9,699.60 万元、“净利润” 合计 1,657.48 万元。201X  6 月,公司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决定收购事项并确定收购价格,以 7,380 万元的转让价款收购了 A 公司 60% 的股权。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上述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虚增净资产 11,404.29 万元,虚增净利润 4,719.59 万元。

2. 案例剖析

本案中,该项目组的原审计经理沈某,在审计初期发现 A 公司的财务资料非常混乱,欠缺很多财务凭证,后在唐某的催促下完成了初稿,初稿意见中的净利润大约在-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后在唐某的要求下,对初稿的数据进行改动,直接生成了盈利 992 万余元的二稿,二稿出来后,其感觉该项目风险太高,向唐某提出不再参与该项目。

唐某在接受他人请托后丧失职业道德,明知 A 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不全、调整依据不足,指使其项目组成员对账外款项、废料收入等方面财务数据进行违反审计准则的调整:在针对货币资金异常、存货盘盈数据、报表数据差异、关联方交易等方面执行审计程序时,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未执行到位:在未收到多份必要函证回函的情况下即出具审计报告且倒签报告日期:在获知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爆发矛盾后指令他人对底稿数据进行修改。

唐某等人出具的审计报告系用于上市公司的资产交易,对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虽然最终收购价款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但正是因为审计报告的净利润值达到了收购方的预期,收购方才决定收购,该审计报告对于收购方收购与否的决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而间接导致了 S 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

3. 处理处罚结果

唐某作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该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另案处理。

4. 警示意义

1)坚守底线,拒绝虚假报告。

原审计经理沈某在面对不当行为时选择适时拒绝,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参考价值,可作为职业发展和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借鉴。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客户的利益诱惑。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事务所的高级管理层或客户的治理层进行沟通,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如果利益诱惑的影响过于严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防范,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终止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来自本所高级管理层的压力,则需时刻牢记注册会计师的初心使命,坚守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守则,坚决拒绝虚假报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声誉。

2)遵守准则,杜绝量身定制。

审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出现部分事务所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审计程序流于形式,审计报告 “量身定制”,披露的数据严重背离实际等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在当前 “严监管、重处罚” 的大环境下,更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案例 2: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刑事处罚

1. 案例事实

1201X 年,某市 A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张某、刘某、王某等 3 人持有的 B 矿业公司股权,法院委托 V 评估公司对上述 3 人持有的 B 矿业公司股份的每股价值进行评估。田某(评估公司法人)在未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 B 矿业公司的可采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了 B 矿业公司原技术员汪某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数据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 B 矿业公司 1% 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 222.43 万元,该报告由田某和乔某共同签字确认。

经某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专家审查,并出具指导意见,后又经某省 C 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后得出,评估公司在对 B 矿业公司 1% 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与指导意见严重不符,导致对 B 矿业公司 1% 的股权价值的评估价值严重错误,给张某、刘某、王某造成 27,158.20 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2201X 年,受某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公司对某县 201X 年度第 19 批次农民安置用地涉及某村某洼小组苗某、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评估,该项评估涉及的土地面积为 100.4 亩。接受委托后,田某安排助理何某去现场照相,田某、乔某没有去过现场进行勘察以及测量过实际的苗某数、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于 201X  5  10 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委估资产的总评估价值为 1,071.62 万元(包含土方平整评估价值为 1,021.13 万元),该报告签有田某、乔某的名字。

实际上,200X 年,某村小组将该村 246 亩土地(包括评估的 100.4 亩土地)的平整土方工程承包给高某,并于 200X 年全部平整完毕,合计工程金额为 326.46 万元,该 246 亩土地整体平整费用全部用于某县 201X 年度第 19 批次农民安置用地的 100.4 亩土地的平整费,而 V 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 1.021.13 万元,造成某县财政局多补偿村民损失为 694.67 万元。

2. 案例剖析

本案中,评估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评估师未勤勉尽责、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案例事实(1)中给债务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原因系资产评估人员明知其不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不进行现场勘察,亦不会计算煤矿的可采储量等专业数据,直接采用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数据出具评估报告,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元以上。案例事实(2)中造成某县政府财政局多补偿村民的原因系资产评估人员未到现场进行勘察,未核实数据来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此外,评估公司还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乔某系挂靠 V 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实际未参与评估项目,其提前在打印好的 “项目负责人” 和 “资产评估师” 后签上名字,将已签名的空白页预留公司,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时候就直接附在报告所需要的位置。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评估师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3. 处理处罚结果

田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乔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对于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 11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4. 警示意义

1)挂靠行为难逃刑事处罚。

乔某在上述两起犯罪过程中,其作为 V 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在 V 评估公司留有预签名字的预留页,明知自己的签名预留页将被用于评估报告中,主观上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最后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法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评估师应引以为戒,在执业中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2)敬畏准则规范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对执业准则的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杜绝侥幸心理。对于超出自身胜任能力的业务,要谨慎承接,切勿盲目自信而陷入违法风险;对于已承接的业务,要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依规执行勘查程序,运用专业分析方法独立估算,确保评估过程的严谨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以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公信力,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类

(一)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氓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氓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二)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案例

1. 案例背景

所成立于 202X 年,注册资本 50 万元,成立时合伙人为李某某持股 99%,李某持股 1%202X  10 月至 202X  6 月期间,事务所合伙人多次变更,截至检查日,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为刘某持股 60%,吴某某持股 4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某某。所共有从业人员 8 名,其中注册会计师 4 名。

2. 案例剖析

1)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202X  1 月至 202X  6 月,所共出具审计报告 256 份。经核查,现场检查期间,共有 176 份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收费合计 117.39 万元。所未按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归档和保存,未按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2)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检查抽选的 10 份保留审计工作底稿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审计收费合计 6.3 万元。在出具的部分专项审计报告和年报审计报告中,所未按规定收取支撑审计意见的必要资料,未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的必要程序,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关注。

3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所未依法设置 202X  1 月至 202X  6 月的会计账簿,202X  1 - 6 月期间的会计凭证缺失:成本费用报销均无审批签字手续,咨询、居间服务费入账依据不充分;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违规原因。

1所内部管理混乱。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章由 W 所统一保管使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章出具自己未参与项目的审计报告;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事务所合伙人不参与事务所管理和经营活动,全部审计报告由实际控制人私自加盖预留的注册会计师印章,并伪造注册会计师签名后出具。

2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不规范。所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质性条款;已建立的《质量控制制度》中规定应设置的部门及相关岗位、应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业务应遵循的流程,档案保管的规定等,实际未遵照执行。

3所项目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抽取的 7 个项目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三级复核底稿无具体复核意见,也未见复核人员签字:抽取的 3 个项目,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无相关记录;报告签发单以及业务复核核对表均未见相关复核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3. 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 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 计划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 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 —— 分析程序》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W 所警告,没收 10 份审计报告及 176 份无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报告的违法所得 123.69 万元,并处 10 份审计报告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31.5 万元和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违法违规问题罚款 2 万元,合计罚款 33.5 万元,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某作出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某某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 1 年的行政处罚,对财务负责人郑某某作出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4. 总结和启示

1)筑牢合规根基,夯实发展基础。

筑牢合规根基是新设事务所稳健发展的首要任务,然而,部分新设事务所为追求短期利益,选择 “找快钱” 的短视行为,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不仅难以持续,更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市场的淘汰。从成立之初,事务所就必须完善内部机制,强化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流程,从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出具到档案保存等各环节都根据执业准则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确保每份报告都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必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合规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执业准则的严格遵守,唯有在合规的框架内稳步前行,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

2)杜绝挂名执业,守护行业底线。

挂名执业是行业长期以来的顽疾,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不仅损害了行业的公信力,也为事务所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并未实际参与业务,无法通过执行审计程序了解、发现和规避审计风险,若签署高风险报告,可能面临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执业证书、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处罚。注册会计师应强化法律与风险意识,恪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守则,将法律约束内化为自我保护的有效屏障。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守护行业底线,维护行业声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 2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案例

1.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1所出具的 A 公司并购项目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① 错误采用超出评估范围的现金流,导致评估结论包含评估范围以外资产的价值。

该报告表述的资产组范围和 A 公司相关公告披露的资产组范围均不包含长期投资,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际预测的现金流包含投资收益,导致评估结论包含评估范围以外资产的价值,评估结论差异 41.599.15 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 42.8%

② 现金流测算未扣减基准日营运资金。

该报告表述 “评估范围包括组成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不包含营运资金。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实际测算中未扣减基准日营运资金,导致评估结论差异18.558.39 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 19.09%

③ 资产减值损失预测缺少分析判断依据。

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使用收益法测算时,未分析历史年度资产减值损失的形成原因,直接在预测未来现金流中扣减资产减值损失 2.000 万元 / 年。

资本性支出和折旧摊销金额不匹配,未进行合理性分析。

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预测该项目永续期年资本性支出金额为 128.37 万元,永续期年折旧摊销金额为 735.98 万元,折旧摊销金额是资本性支出金额的 5.73 倍,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均无相关合理性分析。

2所出具的 B 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 C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永续期折现值计算公式错误。

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使用收益法测算时,采用的永续期折现值计算公式为 “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自由现金流折现率 × (1 - 1/(1 + 折现率) ^ 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 )”,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永续期自由现金流 / 折现率 × (1 + 折现率 ) ^ 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导致评估结论差异 751 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 31.44% 0

② 折现率计算中可比公司选取不合理,且未披露选取的标准和过程。

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该项目的折现率参数取值中,选取的 3 家可比公司所属行业均为新能源汽车行业,与被评估单位所属的工程设计行业不相符,选取公司均不具可比性,且评估说明未披露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和选取过程

3所出具的 D 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E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永续期现值系数计算公式错误。

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永续期现值系数计算时,采用的公式为(1/ 折现率)× [1 - 1/(1 + 折现率 ) ^ 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 ],正确的公式应为(1/ 折现率)× [1/(1 + 折现率) ^ 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现期 ],导致评估结论差异3,656.51 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 14.89%

永续期资本性支出未计算全部存量设备的更新投入。

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固定资产余额 594.45 万元,其中机器设备 502.50 万元、电子设备 2.54 万元、运输设备 72.31 万元、其他设备 17.10 万元。永续期资本性支出仅计算电子设备的更新投入 15 万元 / 年,未计算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资本性支出预测不合理。

2)机构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 员从事评估业务。 202X 年出具 R 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 S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许某、彭某某,委托合同金额 13 万元。检查发现,该评估项目由 M 所指定当时在 T 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曾某某负责业务开发、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等工作,所支付曾某某该评估项目服务费 11.10 万元,占委托合同金额的 85.38%

2. 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企业价值》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 M 所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34.9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174.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总结和启示

1)深入学习强规范,谨慎从业保公正。

重大遗漏往往源于未掌握评估规范要求或未严格执行评估程序,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确保在评估过程中严格对标、谨慎执行每一项评估程序。准确理解并运用公式和参数,避免因公式错误、取值偏差导致评估结论出现重大差错。工作底稿是评估过程的重要记录,从业人员应重点突出、清晰完整地记录评估程序实施情况,包括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分析判断依据等,为评估结论提供有力支持。资产评估的可靠性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公平性,只有将合规意识、专业能力与技术手段相结合,才能有效避免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2)权责归位严执业,诚信守法筑根基。

评估机构须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为负责,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指定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加强对专业人员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如果重要的评估工作由外部人员完成,而签字评估师实际未参与调查、核查或测算,仅形式上签字,将无法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也难以发现关键程序中的错误,最终可能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从而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提高风险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严格规范业务流程,从而更好的维护行业的公信力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自律惩戒类

(一)相关自律惩戒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第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

(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自律惩戒案例

案例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案例

1. 案例背景

所成立于 199X 年,注册资本 100 万元,成立时合伙人为刘某、李某、赵某、张某、秦某,目前事务所合伙人为刘某、李某、赵某、陈某、秦某,持股比例分别为 52%20%10%10%8%。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所从业人员 21 名,其中注册会计师 7 名,6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2 名。

2. 案例剖析

1)违规事实。

抽取的 O 所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如:

1)某小贷公司 202X 年报表审计项目中,贷款期末余额为 23,000 万元,当期营业收入仅 0.01 万元,大部分贷款已逾期 5 年以上,该小贷公司未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账面计提减值损失仅占贷款余额的 11%。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该重大事项未予以关注并进行恰当处理。

2)梧州某实业公司 202X 年度报表审计项目中,其他应收款期末无余额,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均为 13.72 亿元,其中项目总包单位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本期增加 2.68 亿元,本期减少 2.40 亿元;少数股东广西某开发投资公司本期增加 9.74 亿元,本期减少 9.74 亿元。项目整体处于完工状态,大额往来发生异常,未见审计人员对该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进行恰当处理。

3)梧州某实业公司 202X 年度报表审计项目中,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108.000 万元,该实业公司未分明细进行核算底稿记录原为开发成本,后因经营目的发生变化,拟将厂房性质从处置转为出租,将开发成本土地及建安成本分别转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本期在建工程增加 7,000 万元,而底稿中显示项目处于完工状态。审计人员未对上述资产持有目的变化获取恰当审计证据,未关注在建工程核算内容的合理性和减值情况。

4)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2X 年度报表审计项目中,存货期末余额 73.00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93%。存货明细表中全部列示为开发成本,未关注完工情况;未区分开发产品类型;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成本进行分摊核算,且成本测算中含预估金额 91,000 万元,未见关注估算依据;未关注存货减值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考虑上述事项对当期成本及利润的影响,未能进行恰当处理。

5)多个审计项目底稿中审计计划重要内容缺失,重要性水平计算错误,审计风险领域和重点项目与风险评估程序结论脱节;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内部控制的了解存在错漏,如:未将收入列为特别风险;专项审计底稿中审计计划及风险评估内容为年报审计内容:底稿记录重要性水平为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但实际无收入。

6)多个审计项目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对部分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也未说明理由;未有效实施函证程序,函证控制严重不到位,银行存款回函地址、往来款回函地址与 O 所注册地址不符;自然人回函仅有回函人签名等。

7)个别审计项目在往来款项、长期借款、营业收入等科目中,重要程序未实施或实施不到位,对重大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如:(1)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款,未关注真实交易目的;对长期挂账且欠款单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未关注款项收回的可能性;(2) 未考虑工程尚未竣工结算但已全额结清工程款的合理性; (3) 大额长期借款未关注利息资本化情况,未收集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4)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未实施分析程序,未获取收入台账并核对面积、金额等;(未关注资产抵押情况。

2)违规原因。

1)业务承接阶段未进行风险评估。〇所未制定专门的业务承接评价制度,业务承接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定不清晰,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了解和评价。

2)专业胜任能力严重不足。一是〇所注册会计师未参与执行项目或参与度较低。部分注册会计师因年龄较大,未能恰当履行注册会计师职责,对具体项目情况不了解:部分项目负责人为非注册会计师、不在〇所经营地址办公,未见签字注册会计师参与执行的记录;三是口所未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未开展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底稿套用模板痕迹严重。

3)质量管控形同虚设。一是无专门部门或人员对专业标准进行制定、修改和传达,无法保证执业人员能保持应有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水准:二是未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复核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底稿存在不少明显错误。从抽查的报告看,重要审计程序严重缺失,反映出执业人员专业水平低,执业经验不足。

3. 处理情况

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 —— 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 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 —— 分析程序》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经行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定,给予〇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陶某、魏某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4. 总结和启示

1)强化风险意识,审慎承接业务。

〇所成立至今已 20 余年,主要股东年龄老化,疏于日常管理,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和数量较上一轮检查有较大的增幅,但执业质量每况愈下。由此可见,事务所近年风险意识逐渐淡薄,未进行风险评估便承接业务,初步业务活动 “防火墙” 功能已失效,给事务所埋下了质量隐患。在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严格的业务承接制度,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做好风险评估,从源头上管控审计风险。

2)规范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业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应实时更新,与时俱进,从而保证事务所有序运行。本例中,回函地址异常,反映出可能存在允许他人以事务所名义执业的情况,可见相关管理制度存在漏洞。重要程序严重缺失,质量管理形同虚设,存在较大执业风险隐患。

3)加强后续教育,提升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性较强,仅依靠资格 “吃老本” 很可能趋于淘汰。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则需建立并不断完善培训机制,重视人才培养与管理,加强对新准则新规定的学习,逐步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案例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案例

1. 案例背景

所成立于 201X 年,注册资本 30 万元,成立时合伙人为张某(持股 60%)、李某(持股 40%);202X 年,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为孙某(持股 60%)、李某(持股 4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孙某。所从业人员 20 名,其中注册会计师12 名。

2. 案例剖析

1)违规事实。

抽取的 P 所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如:

1)某金属制造公司 202X 年报表审计项目中,银行存款中存在多个个人账户,其年度累计借贷方发生额约占银行存款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的 60%,审计人员仅获取银行对账单;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中有 3,500 余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 20% 以上),为个人账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底稿中仅获取理财产品截图。针对上述重大异常事项,审计人员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做出恰当处理。

2)某融资担保公司 202X 年报表审计项目中,应收代位追偿款期末余额为 6,000 余万元,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经检查人员抽查,其中 3 个债务单位(账面余额合计 800 余万元)已注销或者吊销,个债务单位(账面余额合计 2,800 余万元)已被列为失信人,对该类高风险资产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进行恰当处理。

3)某小额贷款公司 202X 年报表审计项目中,发放贷款和垫款账面余额 58.000 余万元,账面仅按余额的 1% 计提减值损失。贷款明细表显示多项贷款已逾期,如某汽车销售公司贷款余额 3.200 余万元已于 201X 月到期、某商贸公司贷款余额 5.000 万元已于 201X 9 月到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等两户贷款金额共计 2.300万元,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为 “无资料可证明该贷款可收回性的贷款”。对以上减值金额可能远远大于贷款余额 1% 的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做出恰当处理。

4)某建设公司 202X 年报表审计项目中,未见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记录:未见结合相关合同对工程成本的检查记录:未分工程项目实施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未见检查确定可变现净值的依据;营业收入底稿后附若干项目工程结算表,但未见审核记录。

5)多个审计项目底稿未见结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如:未将担保公司应收代为追偿款资产减值相关的风险识别为重大风险;对收入成本的了解仅描述为按会计准则执行。

6)多个审计项目重要科目重要程序未实施或实施不到位。如:(1)替代程序流于形式,底稿除列示明细账的相关情况外,所有核对内容均为 “小”,未记录合同、入库单信息、发票信息以及其他支持性文件;(2) 大额合同负债未结合合同检查其挂账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应当结转营业收入; 3) 未见关注月度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合理性。

2)违规原因。

1)风险意识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被审计单位将个人账户纳入单位财务报表范围,作为主要账户使用,且通过个人账户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等,审计人员未将其识别为重大风险,未考虑相关内控缺陷,仍按常规审计程序处理,对会计主体范围界定不清晰,风险意识薄弱。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质量管控形同虚设。一是所对员工专业胜任能力重视度不够,未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除参加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外,所未开展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二是 P 所未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专业标准进行制订、修改和传达,不利于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的提升和保证项目质量。从抽查的报告看,重要审计程序缺失,反映出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低,执业经验不足。三是复核程序不到位,部分报告无复核记录,部分报告未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就出具。四是未制定有效的监控制度,未对项目质量实施监控。

3. 处理情况

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 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 —— 分析程序》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经行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定,给予 P 所通报批评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训诫的行业惩戒。

4. 总结和启示

1)坚持依法依规执业,强化风险管控意识。

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对法律法规常怀 “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的敬畏之心,规范执业,稳健经营,切实履行执业监督职能。审计人员对上述重大异常视而不见,执业时缺乏风险意识,在当前压实中介责任的大环境下,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

2)加强专业学习,提升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性较强,在当前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对新准则新规定的学习,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是应对审计风险的基础策略。

3)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质量管理。

事务所在积极拓展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从制度和执行层面确保事务所的有序运作。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把控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才是事务所能够良好运转的根本保障。

案例 3:重庆某保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检查案例

1. 基本情况

评估公司于 202X 年出具《重庆某保理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重庆某保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重庆某保理公司是一家有国资背景的商业保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多年,主要资产为应收融资保理款。本次评估目的为股东了解股权价值,拟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转让。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2X  2  29 日,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评估程序履行不到位,评估工作底稿缺失。

1)银行存款仅取得对账单,未对大额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函证。如华夏银行账户余额为 6.840.06 万元,占银行存款余额的 99.98%,未实施函证程序。

2)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4,944.91 万元,仅收集判决文书,未收集债务人财务、经营等资料,未见对债权可回收性分析的底稿。

3)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底稿缺失。如: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4.5 万元,其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6.32 万元,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3.89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 2,905.27 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 59.84 万元,应交税费账面价值 4.26 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 16.65 万元,均无相应工作底稿。

4)设备底稿不完整。无车辆现场勘查记录、无设备询价记录。

5)内部审核流程执行不到位,三级复核流于形式,复核底稿未见实质性内容。

6)管理类底稿如 “工作底稿归档表”“评估业务洽谈表”“专业能力、利用专家工作及业务风险分析和评价表”“评估人员独立性承诺”“评估业务工作计划表”“评估报告签发表”、三级复核等均无评估师及相关人员签字。

2)收益法测算重要参数确定无底稿支撑。

1)营业收入预测中,自有资金规模 202X - 202X 年分别预测为 7.350 万元、9.350 万元、11.750 万元,同期预测利润为 - 66.47 万元、689.39 万元、1,080.74 万元,在未考虑预测期内股东增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与利润预测不匹配;预计 202X 年 — 202X 年需对外融资 6,000 万元至 18,000 万元,融资利率 4%,未考虑融资的可实现性,预测依据不充分。

2)收益年限测算表设定为 111 年,底稿中无依据。

3)所得税预测中,未收集所得税汇算资料,未关注福利费、招待费等实际开支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债权信用损失计提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预测依据不充分。

2. 案例剖析

评估公司在该项目评估中,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收益法重要参数取值无依据,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底稿不能支撑评估结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档案》第五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

3. 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评协[2024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行业惩戒委员会惩戒会议决定,给予 Q 评估公司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4. 总结和启示

1)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按准则要求执业。

根据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公司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准则要求实施核查验证程序,存在未执行函证、缺少现场勘查记录、收益法预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不能支持评估结论,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必须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执业,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提升执业的规范性和结论的可靠性。

2)建立健全质控制度,审慎承接评估业务。

评估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业务风险识别和评价未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业务承接和委派未经恰当的审批流程:未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对专业标准进行制定、修改和传达等。评估机构应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3)加强专业人员管理,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师未参与执行项目或参与度较低,底稿中未见其签字,且报告模板不统一、内容不完整,存在疑似挂名执业的情况。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首先要搭建稳定和谐的管理团队,恰当确定管理人员的权限与职责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其次配置专业人员并确保其执行业务所必须的时间资源,组织开展培训,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质量复核,防范执业风险,切实履行执业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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