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 科创板并购重组问答:简易审核程序具体要求
(转自: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交易所重组审核规则,目前涉及证券发行申请的重组审核程序除常规程序外,还包括快速审核、小额快速审核和简易审核等程序。简易审核程序系今年5月《重组办法》修改新增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情形
1.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
2.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股票收盘总市值均超过100亿元,最近两年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为A,同时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
负面清单
1.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2.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
3.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
Tips:1.上述情形也是小额快速审核程序负面情形;2.本次规则修改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明确为“公开谴责”,便利更多符合条件上市公司依规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3
审核时限
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交易所不进行审核问询,不就本次交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
披露核查要求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2.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应当在交易所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工作底稿。
5
强化事后监管
重组申请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交易所对相关重组交易加强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简易审核程序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重要提示
上述案例系基于公开信息整理编写,各部分对应案例仅用于说明主旨问题,不代表、亦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正式监管政策或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