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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现场验收,售后代管,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分析及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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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显示, 报告期公司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 对于3D打印设备销售, 在收到客户验收报告确认收入的基础上, 新增“客户在本集团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后, 由于客户要求暂未发货并取得双方签署的代管协议, 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后, 确认收入” 以及“本集团在3D打印设备发出, 虽未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 但已收取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合同款项, 确认收入” ;对于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3D打印原材料销售, 在收到客户签收的交付单确认收入的基础上, 新增“客户在本集团现场验收要求暂不发货并取得双方签署的代管协议, 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后, 确认收入” ;

请公司说明:说明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的原因,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代管模式下货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

(一) 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的原因

1、公司代管已售并经客户验收商品的必要性

公司在和客户合作过程中, 客户的部分定制化不可替代的产品已完成现场交接但因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避免重复运输、 不具备接收条件及其他客户的计划安排, 应客户要求需单独存放、 随时发货至指定地点故未及时发出的产品, 签署售后代管相关协议, 产品享受代管服务以及代管期限均取决于客户的计划安排, 待客户下发发货计划后再组织发运。 上述业务符合行业惯例, 具备合理性。

2、本报告新增此项收入确认具体适用是为了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信息而新增的披露, 并非首次适用。

(二) 代管模式准则规定

1、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应用指南(2018) 》 中针对“售后代管” 情形下“控制权” 转移的具体规定: “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 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 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 实务中, 客户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或生产进度延迟而要求与销售方订立此类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企业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 但是,当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 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 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因此, 企业不再控制该商品, 而只是向客户提供了代管服务。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 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 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 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 例如, 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 例如, 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实务中, 越是通用的、 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换的商品, 越有可能难以满足上述条件。 ”

2、公司以售后代管确认收入具有商业合理性,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1) 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收入准则, 公司售后代管安排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产品单独存放保管后, 公司便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 客户亦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 此时确认收入符合准则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2) 符合《应用指南(2018) 》 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产成品入库后的暂存情况, 对照上述“售后代管” 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条件分析如下:

综上, 对于客户要求公司暂存的产品, 在产品入成品库专门区域并取得客户出具的代管协议、 代管通知函或暂存协议后, 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 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满足收入确认要求, 公司据此确认相关产品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 代管模式行业惯例

部分行业案例中有关售后代管确认收入的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代管模式下, 公司为客户生产的产品为定制化产品, 其他客户无法使用, 客观上不存在转售或挪作他用的可能性; 从客户角度, 公司亦不能自行使用该产品或提供给其他客户。 公司将相关商品单独存放, 标识清楚, 产品实物相关信息一一对应, 可对售后代管产品单独识别和区分, 公司可随时向客户转移相关产品。 售后代管货品存放管理, 参考行业惯例, 确认收入符合《应用指南(2018)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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