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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海景房,连云港一酒店被罚1.5万元

滚动播报 2025.06.12 16:57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6月12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连云港云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连云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2月1日,该局接到12345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网站上宣传的图片与实际不符,涉嫌欺诈消费者。2025年2月10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当事人经营的客房(房号3007)与该房在美团平台“云洲·海景高空温泉酒店公寓(在海一方店)”展示的7张广告照片进行核实。经核对,该房第一张广告照片为连岛景区,与酒店房间实际景色不符。2025年2月24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份,当事人从上一任经营者连云港翊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交接酒店,同时接手了原酒店经营者在美团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账号,并于2024年12月27日与连云港翊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款抵扣投资款合同》。2025年1月1日,当事人开始经营,并联系美团业务经理,更改酒店名称为“云洲.海景高空温泉酒店公寓(在海一方店)经济型”,户型宣传照片等直接使用上一任酒店经营者的宣传图片,未改变宣传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5年2月10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由酒店前厅主管陪同检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来到该酒店3007号房间,打开酒店前厅主管手机美团APP,点开网店主页面,发现有第三个房型名称“高层海景大床房(楼下就是大海沙滩+免费停车)”,经酒店前厅主管确认3007号房间就是该房型,该房型第一张宣传图片是海景图片,现场未发现有与网页宣传图片相符合的海景,经核实后确认网页宣传图片是连岛景区内的风景照片。

另查询当事人网店的后台数据,自2025年1月1日至2月20日,共计浏览人数5745人,支付订单56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连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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