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债券“科技板”见微知著:科创债新政策下的金融机构发行观察(东吴固收李勇 徐津晶)20250610

市场资讯 2025.06.10 20:30

摘  要

事件

科技创新债券制度落地,科技金融体系再升级

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8号),从丰富产品体系、完善配套机制等多个维度,系统性提出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相关举措。“8号文”的发布预计将有效引导债券市场资金向早期阶段、中小企业、长期项目及硬科技领域倾斜,改善我国科创债市场当前发行期限偏短、发行主体集中于传统行业和成熟期央国企、募资用途多用于产业升级优化等特点,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此外,沪深北三家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同日分别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和《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是对证监会“8号文”的具体落实细则。

新出台科创债一揽子政策要点梳理与解读

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覆盖多元科技融资需求:明确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及创投机构等多类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涵盖公司债、企业债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主要品种,对于科技产业链上下游融资需求全覆盖的考虑有助于形成“投早、投小、投长期”的良性机制。

2)优化债券条款设计,提升适配性与灵活性:a)鼓励发行人根据科创项目周期长、回报慢的特点,灵活设置债券期限结构,优先发展长期限债券产品,助力提升资金使用节奏与项目回款周期的匹配度;b)允许科技创新债券在发行时设置如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创新安排,还可以设置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3)优化发行流程,创新信用评估与风险分担机制:a)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允许发行人根据实际需求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后,豁免部分非核心披露事项;b)鼓励评级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发展规律和行业特性,打破传统评级框架限制,创新评级方法与模型设计,更加注重反映企业的成长潜力、技术优势以及市场前景等前瞻性因素;c)鼓励金融机构及专业信用增进和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科创债市场建设,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第三方担保以及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为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与投资交易提供配套支持。

4)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导向。

新出台的科创债相关政策与过往政策对比:

1)科技创新债券从单一的企业融资工具,逐步覆盖科技产业链上下游的融资平台:a)相较于2021年初期推出的科创公司债和科创票据,本次政策促使科创债在发行主体范围上实现进一步拓展,不再局限于科技型企业本身,而是明确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一并纳入发行主体范畴;b)此次政策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5+3”、“5+5”等长期限债券,增强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尤其是早期阶段的支持能力。

2)募集资金用途更灵活:a)交易所市场鼓励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卓越管理业绩及优质团队配置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及科技项目投资;b)银行间市场提出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的资金用途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安排,仅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设有50%的投资比例限制。

新政策对于发行科创债的金融机构的影响:

1)券商或成为科创债市场扩容中的关键受益主体,其多元化业务能力与资本市场专业性将在新一轮科技金融融合中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传统信贷体系的核心力量,商业银行通过科创债发行可有效延伸金融服务链条,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资本支持。

3)科创债发行资格的扩展为金融资产投资机构打开从不良资产管理向科技投融资协同的新通道。

4)新政策赋予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机构发行科创债的资格,为其提供除一级市场直融以外的全新融资与退出路径,助力提升资本运作效率与项目支持能力。

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现状:

1)2025年5月期间,金融机构迎来其在科创债市场的放量发行阶段,共发行45只科创债,总计2,224.00亿元,助力科创债市场整体存量规模突破2.1万亿元。

2)a)发行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其中国有大行发行规模相对较大,政策行和证券公司发行规模则较小: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叠加其特殊的“政治属性”驱动其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需更快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因此商业银行体系迅速成为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主力军;预计未来商业银行将会继续在科创债市场扩容过程中发力,凭借其更强的信用背书、更深度的实体与金融之间的纽带绑定以及更全面完善的监管指导,助力科创债品种为我国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或项目提供切实有效的资金支持。b)债券评级均为AAA高等级,主要系首批参与科创债发行的金融机构基本为国股大行和上市券商,信用资质均较为优秀所致:较高的主体评级有利于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科创债市场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从而加快缓解中小型科创企业的融资困境,保障板块的安全边际。c)发行期限跨度较大,短至半年期、长至十年期均有新发,但主要仍集中在中短期限,以3年期居多:金融机构在参与科创债市场之初,仍倾向于延续存量科创债的期限结构,仅国有大行和证券公司尝试发行中长期科创债,但规模较小,预计随着金融机构在科创债市场中的介入程度逐步加深、科创金融债发行量逐步放大,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科创债的发行期限或逐步拉长。d)募集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不同投资形式支持科技创新类企业的发展,“科创含金量”较过往由实体央国企发行的科创票据和科创公司债有所提升:具体投向因金融机构的职能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用于通过贷款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科创债的发行规模明显较大,占比达69.07%,一方面或与商业银行系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主力军有关,另一方面或因银行贷款系中小型企业相对易于取得且青睐的一种资金来源所致。e)发行条款中超九成的新发科创金融债不包含特殊条款,条款仍以规范化为主:条款的灵活性、创新性可能较实体企业发行的科创债有所不及,或主要系金融机构发行人的资质水平和募资用途与实体企业发行人存在明显差异所致,即实体企业因自身信用资质的参差和资金投向项目的可行性不同而需设立一定的特殊条款来提升其债券吸引力。f)债券票面利率整体较低,平均约为1.81%,较存量科创债平均票面利率低逾90BP,主要系金融机构较实体企业通常具备更优的信用资质和更低的风险溢价所致:一方面在一二级市场中均可提供较高的安全度保障,另一方面间接降低了科创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资金流动搭建连接贯通的桥梁。

总结与观点:

结合科创金融债的发行利差来看,

1)银行类主体因发行规模较大故发行利差的分布跨度亦较大,其中政策性银行发行的科创债出现利差倒挂,主要系政策性银行信用评级接近主权信用水平,风险溢价较低所致;国股大行、城商行科创债的发行利差基本集中分布在10BP以内,发行利差较小,与首批获批发行科创债的商业银行信用资质较为良好的预期相符。

2)非银类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代表为证券公司,其发行的科创债发行利差相较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较大,大多分布在10BP以上,甚至可达20BP,该发行利差差异同样契合非银类金融机构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质差异,预计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创投机构所发行的科创债或亦将以10BP以上的发行利差为主,反映不同机构自身在债券市场募资的风险补偿差异。

3)对于投资者而言,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科创债中,相较于银行系发行的科创金融债,资质较优、外部评级达AAA级的证券公司所发行的科创债的配置价值或更为可观,即因票息收益空间充裕而带来的收益风险性价比或较银行发行的科创债更高,适宜对流动性需求尚可、负债端相对稳定的账户适度布局。

◼ 风险提示:数据统计偏差;政策超预期调整;市场超预期波动;信息披露不足。

1. 2025年5月7日新出台科创债一揽子政策解读

1.1. 科技创新债券制度落地,科技金融体系再升级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缓解科技创新企业在传统融资渠道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沪深北三大交易所等机构近期协同发力,密集出台多项关于科技创新债券的配套政策,债券“科技板”概念正式落地。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从丰富产品体系、完善配套机制等多个维度,系统性提出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相关举措。“8号文”的发布预计将有效引导债券市场资金向早期阶段、中小企业、长期项目及硬科技领域倾斜,改善我国科创债市场当前发行期限偏短、发行主体集中于传统行业和成熟期央国企、募资用途多用于产业升级优化等特点,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沪深北三家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于同日分别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简称《交易所通知》)和《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简称《协会通知》),是对证监会“8号文”的具体落实细则。政策要点梳理与解读如下:

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覆盖多元科技融资需求“8号文”明确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及创投机构等多类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涵盖公司债、企业债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主要品种,对于科技产业链上下游融资需求全覆盖的考虑有助于形成“投早、投小、投长期”的良性机制。例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作为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核心参与者,在“8号文”支持下可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并将资金定向用于设立或增资科技产业基金。

2)优化债券条款设计,提升适配性与灵活性一方面,鼓励发行人根据科技创新项目周期长、回报慢的特点,灵活设置债券期限结构,优先发展长期限债券产品,助力提升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的资金使用节奏与项目回款周期的匹配度,增强融资稳定性;另一方面,允许科技创新债券在发行时设置如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创新安排,还可以设置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3)优化发行流程,创新信用评估与风险分担机制。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允许发行人根据实际需求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后,豁免部分非核心披露事项。例如,《交易所通知》中规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备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有效期”,提示科创企业的发债合规成本或有降低,发行效率预计将相应提高。

此外,当前传统信用评级体系主要以资产规模和财务指标为核心,难以有效适配科技型企业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轻资产、高成长、强周期”的经营特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针对这一问题,“8号文”明确提出,鼓励评级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发展规律和行业特性,打破传统评级框架限制,创新评级方法与模型设计,更加注重反映企业的成长潜力、技术优势以及市场前景等前瞻性因素,从而建立更为契合其风险收益特征的评级方法论体系。

在风险分担机制方面,“8号文”针对科技型企业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业绩波动性大、信用风险相对突出等问题,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及专业信用增进和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建设,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第三方担保以及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为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与投资交易提供配套支持。

4)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导向。《协会通知》鼓励各类市场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债券的承销、投资及做市等环节,并将其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强化政策引导,推动打造多方协同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1.2. 新出台的科创债相关政策与过往政策对比

与近年来发布的数项科创债相关政策相比,此次发布的政策有2点显著区别:

1)科技创新债券从单一的企业融资工具,逐步覆盖科技产业链上下游的融资平台相较于2021年初期推出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和科创票据,本次政策促使科技创新债券在发行主体范围上实现进一步拓展,不再局限于科技型企业本身,而是明确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一并纳入发行主体范畴。除此以外,此次政策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5+3”、“5+5”等长期限债券,推动形成“募投管退”的良性循环机制,增强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尤其是早期阶段的支持能力。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培育壮大“耐心资本”,也有助于降低股权投资机构对政府性资金的依赖,提升投资效率与市场化运作水平。

自从“8号文”发布以来,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工作快速推进,多家大型商业银行相继启动相关筹备并陆续完成首期发行。截至2025年5月31日,根据Wind“科技创新债券”概念板块数据统计,5月单月新发科创债规模为3,638.48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合计发行科创债规模占比已达61.12%。具体而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等14家银行合计发行科创债16只,叠加国家开发银行首批发行的3只科创债,银行类金融机构科创债累计发行规模已近2,000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贷款投放及专项金融产品创新,致力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向纵深发展;同时,非银金融机构亦表现活跃,截至2025年5月31日,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等20余家证券公司共发行26只科创债,规模共计已逾240亿元,募集资金主要集中于人工智能、新能源、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创投机构作为耐心资本的重要来源,其注册发行科创债总规模亦已突破百亿元。金融机构在科创债新政策落地后的集体发力,提示科技创新债券在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国家战略新兴领域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升级。

2)募集资金用途更灵活。配合“8号文”的要求,《交易所通知》中提出,鼓励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卓越管理业绩及优质团队配置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及科技项目投资,在延续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实体经营、项目建设等传统投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金融机构在科创领域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协会通知》中提出,在银行间市场,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资金用途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安排,仅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设有50%的投资比例限制。我们认为,此项政策通过债市工具创新,致力于拓宽创投机构融资渠道,打通权益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的壁垒,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整体对科技创新领域的长期资金供给能力。

2. 新政策下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趋势

2.1. 新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优势与影响

2.1.1. 新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优势

不同于此前科创债多限于实体企业主体发行,“8号文”首次明确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科创债发行主体范畴,此举在发行资格、投融资方式和配套机制等多个维度带来实质性突破,为金融机构开展科创债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便利。

从资金供给与期限结构优势来看,能更好满足科创企业“耐心资本”需求。金融机构拥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相较此前科创企业自主发行的债券普遍存在额度小、期限短、贴现高、流动性差的问题,金融机构则可通过发行规模化、长周期、结构灵活的科创金融债,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匹配其研发周期的“耐心资本”。同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的加入,尤其有助于引导长期资金流向“卡脖子”核心技术领域。8号文还鼓励债券条款创新与融资期限灵活设定,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空间来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从信用等级与融资成本优势来看,利于打造“低成本、高信誉”融资通道。由于传统科创债通常由信用资质参差的实体企业发行,普遍面临利差高、发债难的挑战。而金融机构本身信用等级较高,特别是政策行、国有大行均具备AAA主体评级,其发行的科创债利差相对更低。与此同时,券商、股份行等可通过信用增进、结构设计等方式提高市场接受度,有效降低整体科创债市场的平均融资成本,形成“高信用—低成本—广覆盖”的科创债利率传导机制。

从投研能力与风险管理优势来看,易于构建“挑得准、控得住”的风险屏障。相比单一企业的风险敞口,金融机构更具资产组合配置能力与投研专业性。通过将募集资金投向贷款、基金、债权投资等形式,能够分散单一项目风险,同时凭借专业团队对技术赛道、企业治理、盈利模型等维度的把控,贯彻项目投前尽调与投后管理的体系化机制,有助于有效甄别优质项目,降低出险概率。

从产品创新与机制设计优势来看,便于增强市场灵活性与适配性。在“8号文”框架下,金融机构可根据不同企业生命周期与资金需求,灵活设计科创债条款,如设置含权结构、分期发行、差异化还本付息安排等,突破传统债券刚性条款对科创企业融资的适配限制。这种机制创新有助于解决科创企业“轻资产、重研发、长周期”的融资错配问题。同时,“8号文”鼓励构建适用于科创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与风险定价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增进机构、风险缓释工具协同联动,提高市场对早期高成长企业的包容度与接受度,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估值偏差与风险溢价。

从政策工具与风险共担优势来看,有助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人民银行此次同步推出的风险分担工具和低成本再贷款政策,为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提供了“第二支箭”式的兜底支持。一方面,通过再贷款资金认购优质科创债,增强市场流动性与首发承接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提供风险补偿与贴息机制,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放意愿。对于面临风险收益错配压力的金融机构而言,这种“央地协同+市场化增信”模式有助于缓释违约损失,提高对早期、硬科技项目的容忍度,推动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为科创企业打造更稳健的融资生态。

从协同效应与生态构建优势来看,能够更好形成科创金融支持闭环。本轮制度设计强调债券市场与股权投资市场的有机联动,金融机构在发债的同时,可与创投机构、产业基金协同合作,实现“债权+股权”一体化配置,支持科技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尤其是支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债,有助于形成“募资—投资—退出”的资金循环机制,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此外,“8号文”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及挂钩产品,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等长期资金进入科创领域,优化投资者结构,增强市场稳定性。这种“广参与+强协同”的生态体系,将金融资源有效嵌入科技产业链、创新链之中,提升我国科技金融综合供给能力与体系化服务水平。

2.1.2. 新政策对于发行科创债的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增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机构、创投机构等金融机构作为科创债发行主体,不仅丰富了科创债的供给侧结构,更标志着“大金融”板块将在科技金融深水区扮演主力角色,一方面将显著提升科创债信用资质与市场接受度,另一方面也将推动债券工具向“金融赋能科技”的本源回归,释放科技金融动能,促使整个市场生态发生深刻变化。

在政策红利推动下,券商成为科创债市场扩容中的关键受益主体,其多元化业务能力与资本市场专业性将在新一轮科技金融融合中发挥重要作用。科创债不仅为券商主体带来承销业务的增量空间,更为券商提供了资产配置优化与业务模式升级的契机。在注册制改革深化、传统投行业务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科创债拓宽了券商资本中介角色的边界,通过自有资金直投或参与发行,券商可前置布局优质科创企业,有助于稳定收入、强化投研联动。同时,科创债增强了券商主体的资产负债管理灵活性,为应对资本监管和风险约束提供支点。此外,随着银行、创投等机构在科创债市场的积极布局,券商若不及时跟进,将面临竞争劣势。市场反馈显示,科创债已具备良好的机构认购基础和流动性预期,可进一步强化券商在科技金融中的多元定位。

作为传统信贷体系的核心力量,商业银行通过科创债发行可有效延伸金融服务链条,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资本支持。传统信贷方式在支持初创型、轻资产的科技企业方面存在评估难、周期短、风险高等瓶颈,而科创债以市场化机制补充信贷供给,帮助银行延展对科创企业的服务半径。通过发行与投向双轮驱动,银行可将募集资金精准配置至符合政策导向的“硬科技”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科创债发行资格的扩展为金融资产投资机构打开了从不良资产管理向科技投融资协同的新通道,使其在科技金融生态中承担更加多元的资本支持功能。金融资产投资机构以往更多服务于存量风险化解和债转股项目,而政策赋予其科创债发行主体身份,有助于其拓展至科技创新企业的资本支持领域。通过将科创债嵌入资产管理和投资组合中,金融资产投资机构可借助专业的风险识别与资产重组能力,参与早中期科技企业的价值挖掘与资源整合,实现从“清收者”向“培育者”的角色转变。在市场化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风险资本仍趋谨慎的当下,金融资产投资机构的加入能够缓解特定科技项目融资中的信用分层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结构性融资的良性循环,成为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关键补位力量。

新政策赋予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机构科创债发行主体的资格,为其提供了除一级市场直融以外的全新融资与退出路径,有助于提升资本运作效率与项目支持能力,进一步实现投资链条的延伸与资产流动性的提升。在当前一级市场估值起伏较大、IPO窗口波动增加、退出周期延长的形势下,相比传统直投方式,科创债作为兼具融资与退出功能的工具,或有助于盘活机构存量资产、降低财务杠杆、缓解项目现金流压力、增强资产的可转让性和风险对冲能力,延长持有期限,助力投资机构实现“耐心资本”的价值发现。通过以债券方式提前锁定优质项目潜力,股权投资机构可在不稀释股份的前提下获取财务收益,同时优化其基金产品的结构与风险管理能力;创投机构可凭借其对早期科技项目的了解而在债券的条款设计、发行定价、募资投向上拥有一定优势,推动形成覆盖“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的立体化融资支持体系。未来,科创债有望成为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机构实现“募投管退”全周期价值闭环的重要支点之一,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具包容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在助力科技成果从0到1、从1到N的持续转化落地的同时拉动传统直投逻辑与债权工具的协同创新发展。

2.2. 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现状

202557日一系列科创债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后,金融机构遂迎来其在科创债市场的放量发行阶段,根据Wind“科技创新债券”概念板块统计,截至2025531日,金融机构共发行45只科创债,总计2,224.00亿元,助力科创债市场整体存量规模突破2.1万亿元。

从发行主体来看,当前发行科创债的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规模相对较大,政策性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科创债规模则较小。具体来看,截至2025年5月31日,商业银行发行科创债规模为1,780.00亿元,占比80.04%;其次为证券公司,发行规模为244.00亿元,占比10.97%;政策性银行发行规模为200.00亿元,由国开行分3期发行,合计占比为8.97%。进一步聚焦商业银行这一发行人类型,可以发现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参与度较高,发行规模达1,100.00亿元,占银行发行科创债总规模的61.80%;其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规模为450.00亿元,占比为25.28%;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规模较小,为230.00亿元,占比仅12.92%。数据表明,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叠加其特殊的“政治属性”驱动其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需更快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因此商业银行体系迅速成为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主力军。预计未来商业银行将会继续在科创债市场扩容过程中发力,凭借其更强的信用背书、更深度的实体与金融之间的纽带绑定以及更全面完善的监管指导,助力科创债品种为我国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或项目提供切实有效的资金支持。

从债券评级来看,除少部分无评级债券外,当前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外部评级均为AAA高等级,主要系首批参与科创债发行的金融机构基本为国股大行和上市券商,信用资质均较为优秀所致。较高的主体评级有利于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科创债市场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从而加快缓解中小型科创企业的融资困境,保障板块的安全边际。

从发行期限来看,当前金融机构发行的科创债的发行期限跨度较大,短至半年期、长至十年期均有新发,但主要仍集中在中短期限,以3年期居多。具体而言,截至2025年5月末,发行期限为3Y的科创金融债规模达1,903.00亿元,占比为85.57%;发行期限为2Y、5Y、0.5Y、1Y、和10Y的科创金融债发行规模均较小且依次递减,分别为135.00亿元、100.00亿元、50.00亿元、22.00亿元和14.00亿元,占比分别为6.07%、4.50%、2.25%、0.99%和0.63%。分金融机构类型来看,商业银行发行的科创债期限集中在3Y,规模为1,680.00亿元,占商业银行发行科创债总规模的94.38%,剩余的由商业银行发行的科创债期限为5Y;政策性银行则分别发行1只3Y、1只2Y和1只0.5Y科创债,发行规模分别为100.00亿元、60.00亿元和40.00亿元;证券公司发行科创债的期限分布较广,相较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仅证券公司发行了期限为10Y的长期科创债,此外发行规模相对较高的期限为3Y和2Y,分别为123.00亿元、75.00亿元。聚焦商业银行类型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科创债期限均为3Y,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则有发行期限为3Y和5Y的科创债,前者占比达90%。总体来看,金融机构在参与科创债市场之初,仍倾向于延续存量科创债的期限结构,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尝试发行中长期科创债,但规模较小,预计随着金融机构在科创债市场中的介入程度逐步加深、科创金融债发行量逐步放大,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科创债的发行期限或逐步拉长。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当前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募资用途主要包括以不同投资形式支持科技创新类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截至2025年5月末,商业银行发行科创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科技创新领域贷款、投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的债券;政策性银行主要将发行科创债募集的资金投放于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支持科创领域企业的日常经营周转;证券公司发行科创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通过股权、债券、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置换已有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总体来看,当前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科创债来募集的资金基本均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展,“科创含金量”较过往由实体央国企发行的科创票据和科创公司债有所提升,具体投向因金融机构的职能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用于通过贷款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科创债的发行规模明显较大,占比达69.07%,一方面或与商业银行系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主力军有关,另一方面或因银行贷款系中小型企业相对易于取得且青睐的一种资金来源所致。

从发行条款来看,当前金融机构发行的科创债的特殊条款要求较少,超九成的新发科创金融债不包含特殊条款。具体来看,截至2025年5月末,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包含特殊条款的科创债规模约为186.00亿元,占比仅8.36%,涉及的特殊条款主要为偿债保障承诺、经营维持承诺和交叉保护,而由实体企业主导发行的存量科创债中有特殊条款的债券占比为72.01%,远高于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中包含特殊条款的占比。总体来看,金融机构目前发行的科创债的条款以规范化为主,灵活性、创新性可能较实体企业发行的科创债有所不及,或主要系金融机构发行人的资质水平和募资用途与实体企业发行人存在明显差异所致,即实体企业因自身信用资质的参差和资金投向项目的可行性不同而需设立一定的特殊条款来提升其债券吸引力,因此科创债新政策中提出的“创新债券发行条款设计”这一指引或将继续在由实体企业发行的科创债中更为普遍。

从债券票面利率来看,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科创债的融资成本整体较低,加权平均发行票面利率约为1.81%,较此前测算可知的存量科创债平均票面利率2.77%低逾90BP具体而言,截至2025年5月末,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票面利率以1.50%-1.75%区间居多,合计规模达1,737.00亿元,占比为78.10%;其次为票面利率1.75%-2.00%区间和1.25%-1.50%区间,二者发行规模分别为273.00亿元和160.00亿元,占比分别为12.28%和7.19%;而发行票面利率位于1.00%-1.25%和2.00%-2.25%区间的科创债规模均较小,分别为40.00亿元和14.00亿元,占比分别为1.80%和0.63%。数据表明,与实体企业发行人不同,金融机构发行的科创债票面利率整体较低,主要系金融机构较实体企业通常具备更优的信用资质和更低的风险溢价所致,一方面在一二级市场中均可提供较高的安全度保障,故而往往更容易获得债市投资者的认可,有助于我国科创债市场的逐步成熟;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发行人的这一特点间接降低了科创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资金流动搭建连接贯通的桥梁,符合新出台政策的引导意图。

进一步结合同期限国开债到期收益率来看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发行利差,通过将与金融机构所发行科创债同期限的国开债到期收益率作为参照基准利率,并与科创债发行时票面利率进行对比来测算发行利差。测算结果显示,截至2025年5月末,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科创债的发行利差主要集中于6-8BP区间,所对应的发行规模为700.00亿元,占比为31.47%,发行主体主要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少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次为发行利差居于4-6BP区间的科创债,所对应的发行规模为630.00亿元,占比为28.33%,发行主体以国股大行为主,并包含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规模位列第三的发行利差区间为2-4BP,所对应发行规模为250.00亿元,占比为11.24%,全部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发行规模位列第四的发行利差区间为-30至-10BP,所对应的发行规模为200亿元,占比为8.99%,全部由国开行发行;其余科创金融债的发行利差大致均匀分布于10BP-15BP、15BP-20BP、20BP以上和8BP-10BP的各区间,所对应的发行规模依次为163.00亿元、132.00亿元、89.00亿元60.00亿元,占比分别为7.33%、5.94%、4.00%和2.70%,其中多数债券由证券公司发行,同时伴有少量的国有大行、股份行和城商行发行人。数据表明,银行类主体因发行规模较大故发行利差的分布跨度亦较大,其中政策性银行发行的科创债票面利率均低于同期限国开债利率,主要系政策性银行信用评级接近主权信用水平,风险溢价较低所致,发行利差出现倒挂;国股大行、城商行科创债的发行利差基本集中分布在10BP以内,发行利差较小,与首批获批发行科创债的商业银行信用资质较为良好的预期相符;而非银类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代表为证券公司,其发行的科创债发行利差相较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较大,大多分布在10BP以上,甚至可达20BP,该发行利差差异同样契合非银类金融机构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质差异,预计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创投机构所发行的科创债或亦将以10BP以上的发行利差为主,反映不同机构自身在债券市场募资的风险补偿差异。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科创债中,相较于银行系发行的科创金融债,资质较优、外部评级达AAA级的证券公司所发行的科创债的配置价值或更为可观,即因票息收益空间充裕而带来的收益风险性价比或较银行发行的科创债更高,适宜对流动性需求尚可、负债端相对稳定的账户适度布局。

综上所述,在202557日出台一揽子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政策以来,我国科创债市场容量的增长预计进入加速阶段,新加入的科创金融债整体呈现信用资质较好、发行期限偏中短、票面利率较低、募资用途与科创概念相关度较高、条款设计较为常规等特点。展望未来,随着科创债相关政策的不断推进与落实,预计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的规模或将进一步提升,在实体经济层面助力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资本市场层面助力缓解中长期信用债“资产荒”的困境,从供给端同步消减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的发展掣肘和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择券制约。

(1数据统计偏差:Wind数据延迟更新,统计过程存在偏差;

2科创债政策超预期收紧:影响科创债一、二级市场表现;

3债市超预期波动:政策经济等宏微观因素或导致债市超预期波动,改变市场供需格局及机构配置行为。

(转自:李勇宏观债券研究)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