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科技创新债券问答解答各类主体参与指南
(转自:ETF炼金师)
2025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提出建立以‘科技’为主题的债券市场,随后在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发布了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展方向的公告。作为这一政策落实的重要一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业务问答》,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详尽的指导,涵盖了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等十个关键问题。
一、发行主体范围
根据新政策,科创债的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五个类别:
1. 科创企业类:要求满足研发支出占比5%或累计8000万的研发投入、或在科技型企业白名单中。
2. 科创升级类:企业需致力于将传统产业转型为高新技术领域。
3. 科创投资类:包括股权和创投机构,资金应投向科技前沿和国家重点领域。
4. 科创孵化类:专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孵化平台企业。
5.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投公司并不被允许发行科创债。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
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四类主体(升级、投资、孵化和金融机构)需确保至少70%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且在基础设施投资上不得超过30%。资金应用的方向包括研发支出、知识产权购买、项目建设及并购,此外,科技基金投资和科研平台建设也被纳入支持范围。尤其鼓励通过股权投资和供应链金融,促进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发展。
三、证券公司科创债的特别安排
对于证券公司,科创债的募集资金支持三个业务方向:
1. 投资类业务,涵盖一级和二级市场的股权投资以及科创基金。
2. 投行类业务,包括IPO跟投及债券的包销业务。
3. 服务类业务,涉及ETF的做市、投资顾问及风险对冲。
上交所允许证券公司将募集资金借贷给其下属的另类子公司以进行一级市场投资,并可对过去12个月的科创投资支出进行资金置换。此外,证券公司可以享受绿色通道,风险指标计算可减半,从而增强业务的灵活性。
四、信息披露的简化
所有发行人均可适用《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中“优质发行人”的标准,相关申报材料可进行合并编制。在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运用和信用状况等信息也可进行简化披露,发行人还可以采用“索引式披露”的方式,引用已发布信息以避免重复准备。
五、董事高管和审计机构的签署简化
对于董事高管的签字要求,发行人只需将统一文件提交,无需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单独签署;如果审计机构已出具声明且内容无变动,则可免除重复声明的签署。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少部分签章,发行人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容缺受理”。
六、科技型企业的便利措施
对于具有核心技术突破能力的企业,上交所提供六项便利:
1. 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 在备案阶段可补充债项评级及资金用途。
3. 财报有效期最长延至次年4月末。
4. 半年报可进行简表披露,免除完整文本要求。
5. 非公开债可跳过主审阶段直接备案。
6. 可运用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中的豁免条款。
七、鼓励设置创新条款
上交所支持发行科创债时设置创新机制,包括可转股条款、与成长性或项目收益挂钩的利率机制、知识产权质押及预期收益权质押等。这些条款的设置旨在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兼顾股债的灵活性。
八、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支持
上交所特别关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出增信方案,引导政策性银行、国有担保机构及市场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从而提升融资可得性,降低融资门槛及成本。
九、科创债的交易机制
为提升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上交所对科创债的做市机制进行了优化,门槛降低至15亿元,做市指标也按1.2倍进行加权评价,同时回购折扣系数上浮0.1,最高可达0.9。
十、配套机制的落实
上交所还推出了多项配套机制:
1. 专项团队针对项目辅导,协助企业设计产品。
2. “绿色通道”审核机制,确保“即报即审”,提高效率。
3. 债券与ETF产品的设计,相互提升流动性。
4. 投融资对接服务,涵盖路演、挂牌、宣传等多个环节。
在国家大力推动新型生产力背景下,科创债正在成为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衔接的重要桥梁,此次的《问答》将明确政策边界,同时为各类市场参与者提供实用的操作路径和制度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