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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城投水务类ABS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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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以水务收益权ABS为例,探讨什么样的城投公用事业收益权类ABS目前仍有新增的可能性。

2025年以来,水务收益权类ABS共计涉及4单,分别为东阳水投第二期供水收费收益权ABS、盐城城资供水收费收益权ABS、武汉江夏供水收费权ABS和桐乡水务ABS,那么,上述4单水务类ABS哪些是新增呢?

1、东阳水投第二期供水收费收益权ABS,历史发行情况:

2、盐城城资供水收费收益权ABS,历史发行情况:

3、武汉江夏供水收费权ABS,历史发行情况:

4桐乡水务收益权ABS,历史发行情况:

由上述各主体历史发行情况可知,在城投类ABS余额管理的安排下,涉及额度新增的项目仅为桐乡水务收益权ABS,接下来我们需要关注:桐乡水务收益权ABS项目与其他项目的参与主体有何不同?

一、桐乡水务ABS参与主体情况

1、原始权益人:桐乡市凤栖自来水有限公司(简称“桐乡自来水”)

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桐乡市凤栖供水有限公司及桐乡市凤栖自来水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分别负责桐乡市内自来水生产及自来水供应两个环节。其中,原始权益人收入结构如下:

从收入结构可以看出,原始权益人桐乡自来水收入均为供水收入,不涉及城建类收入。

注意,从收入构成推断其业务模式为自来水销售的市场化运营主体,此时,不再对资产和财政补贴进行考量。

2、差额支付承诺人: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万得非城投AA+

本次专项计划的差额人为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其收入结构如下:

差补人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12-25完成首期“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存量有息债务,由此判断,该主体目前被认定为产业类主体,非城建类企业。

3、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AAA

商业担保机构增信,不对新增构成影响。

结论:原始权益人、差补人、担保人均不涉及城建类主体,2025年水务收益权ABS发行规模存在一定程度增加。

二、ABS余额管理下的水务收益权ABS项目情况

1、东阳水投第二期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原始权益人:东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差额支付承诺人: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万得城投AA

注意:增信方为万得城投,因此,该项目的担保主体为城建类企业的可能性较大。

2、武汉江夏供水收费权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原始权益人及增信方:武汉市江夏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AA+,万得非城投)

注意:考虑到武汉市江夏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于2023331日发行“23江夏国投PPN001”,发行规模6.50亿元,自此后无其他发债记录,认定为城建类企业可能性较大。

3、盐城城资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原始权益人及增信方: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AAA,万得城投)

注意:增信方及融资方为同一主体,为万得城投,城建类主体的可能性较大。

结论:增信方或实际融资人涉及城建属性,则余额管理。

三、案例回顾总结

从桐乡水务ABS案例可以看到,相较于其他ABS余额管理下的案例,其特殊性在于:原始权益人与差补人、担保人均不涉及城建类属性因此,可以推断,若水务收益权类ABS想要新增,则实际融资人和增信方均不得为城建类主体。

但是,对应城投类abs相关公用事业收益权类资产,该如何对参与主体的城建属性进行核查呢?

在对原始权益人和增信方判断是否为城建类主体的时候,可参考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3号指引》中“第四章 特定情形发行人/第三十一条 主营业务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公益性住房建设等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应当充分披露的情形”335指标测算

最后,仍建议结合新版《3号指引》中“第三章 财务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指标情况,对原始权益人和增信方的情况进行核查,若原始权益人及增信方相关财务指标触发了“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的情形,则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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