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
经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29日对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两名股东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3月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同受刘辉控制。
(二)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及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
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
综上,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对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 证券简称:*ST锦港 公告编号:2025-069
900952| *ST锦港B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停牌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2025年5月29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州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及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30日起停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一、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2025年5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及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30日起停牌。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8条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股票复牌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李挺,女,1974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尹世辉,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张文博,男,1974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徐健,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曹成,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宁鸿鹏,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丁金辉,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苑志刚,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李桂萍,女,1970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刘福金,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李志超,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李挺、尹世辉、徐健、曹成、宁鸿鹏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文博、丁金辉、苑志刚、李桂萍、刘福金、李志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二是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
综上,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2022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2024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五、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30日起停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