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修订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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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贵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修订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疗待遇保障科 罗创译
联系电话:4590677,电子邮箱:yldybzk@163.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6月13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修订《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贵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监督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贵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出如下修订:
一、将《原办法》的第一条修订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贵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原办法》的第二条修订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所有参加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单位的由单位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
三、将《原办法》的第三条修订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来源于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在确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同时将部分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用于建立贵港市长期护理险。
四、将《原办法》第二章标题修订为: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条件
五、将《原办法》的第四条条款内容、第(一)和第(三)项修订为: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在职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0.7%的费率由单位按月缴纳
(三)单位职工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条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六、将《原办法》的第六条条款内容、第(三)和第(四)项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条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七、将《原办法》的第七条修订为:年内用人单位或个人停止、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待遇;职工死亡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待遇。
八、将《原办法》的第九条修订为:因欠缴或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造成职工不能享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九、在《原办法》第九条后面增加一条,即:第十条 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率中的0.15%划拨到长期护理险基金账户,用于开展长期护理险。
十、《原办法》的第十条变为第十一条,修订为:待遇保障标准如下: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十一、将《原办法》的第十一条与修改后的第十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的第(二)项,修订为:(二)另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给予再次报销,起付线为6000元,再次报销的范围为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乙、丙类医药费中先行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十二、将《原办法》的第十二条条款内容和第(五)项修订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支付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三、将《原办法》的第十三条修订为: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其待遇的支付限额全部计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限额。
十四、将《原办法》的第十四条修订为: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不降低报销比例,在自治区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将《原办法》的第十五条修订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年度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次年1月底前编制决算报表。当资金收不抵支或结余过多时,由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对待遇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资金正常运转。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十六、将《原办法》的第十六条删除。
十七、将《原办法》的第十七条修订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安全防控机制,规范经办业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财会管理、业务监管等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要畅通缴费渠道,加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征缴管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交由第三方承办的,另行出台方案。
十八、将《原办法》的第十八条修订为: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
贵港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贵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所有参加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单位的由单位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来源于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在确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同时将部分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用于建立贵港市长期护理险。
第二章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条件
第四条 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在职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0.7%的费率由单位按月缴纳。
(二)单位退休职工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由单位按月或按年缴纳至职工身故。
(三)单位职工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条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处理如下:
(一)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期间,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单位应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
(三)已退休职工的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退休后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无需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0.7%的费率一次性补缴未满15年的费用。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0.7%的费率由个人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费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后,无需再缴费。不选择一次性缴纳的,以个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没有个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7%的费率逐年缴纳至身故。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条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七条年内用人单位或个人停止、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待遇;职工死亡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人员按《关于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人社发〔2013〕93号)规定一次性缴纳满十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无需再缴费,享受待遇。本办法实施后不再执行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满十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欠缴或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造成职工不能享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率中的0.15%划拨到长期护理险基金账户,用于开展长期护理险。
第三章待遇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待遇保障标准如下: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二)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给予再次报销,起付线为6000元,再次报销的范围为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乙、丙类医药费中先行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二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其待遇的支付限额全部计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限额。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不降低报销比例,在自治区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年度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次年1月底前编制决算报表。当资金收不抵支或结余过多时,由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对待遇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资金正常运转。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安全防控机制,规范经办业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财会管理、业务监管等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要畅通缴费渠道,加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征缴管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交由第三方承办的,另行出台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贵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