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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日常问答--科技创新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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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及科技型企业等密集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结合该业务热点,我们整理市场同业主要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供业务推进参考。

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要求

Q:交易商协会科技创新债募集资金用于股权出资或基金出资的,是否有不超过股权出资总额/基金认缴额60%的限制。

A:符合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募集资金用于股权出资或基金出资的,可以100%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上述出资;用于置换发行前一年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的,也可以100%置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用途

Q:某地方性资本投资公司是否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用于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A:如发行人或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符合专项品种科创投资类三种情形之一,并定性说明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即可将科技创新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等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不局限于投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这两类基金

研发成果主要来自子公司

Q:某集团企业研发成果主要来自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可以按照科技创新类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A:如子公司研发成果所在业务领域,以集团合并范围业务口径看,营业收入或毛利润占比在30%以上,集团企业可申请按照科技创新类发行人。

创投业务收入计算口径

Q:某投资类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开展的创投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等,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担保费、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是否可将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创投业务收入计算。

A:在计算报告期内累计创投业务收入占比时,创投业务收入一般包括投资收益,但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权益投资经验核算口径

Q:某股权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权益投资经验,近三年退出项目收益均不高,部分为亏损退出,是否可以按照申请科创投资类发行人中“具有丰富权益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情形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A:退出项目数量不要求为盈利退出的项目,审核过程中会关注报告期内退出项目的收益情况,直接影响对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的评价。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园区类型

Q:某国家级新区内唯一的国有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围绕园区建设运营、园区企业孵化等开展,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A:根据专项品种指引,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是指信用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但不包括国家级新区企业。

存量债券批文用途变更

Q:某证券公司发行人已获批一定公司债券额度,为偿还到期公司债券,是否支持在发行阶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科创用途。

A:在符合公司内部决议相关要求前提下,支持在期后事项中说明募集资金调整情况并贴标科技创新债券。

科技创新债券套娃发行

Q:发行人为借新还旧主体,存续多期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否可申报一期科技创新债券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科技创新债券。

A:如前次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股权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运营等,可贴标科技创新债券偿还前次旧债,并披露旧债用途。如前次科技创新债券为偿还科技创新领域有息债务等,不支持继续贴标科创概念。 

出借资金用于另类投资业务

Q:某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用于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投入。

A: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证券公司不得为上述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但考虑到科技创新债券主要用途为股权投资,将募集资金出借给另类子公司使用,是服务科技金融的重要方式。在目前证券公司已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垂直性管控的情形下,出借风险较为可控,目前允许募集资金以借款等形式出借给另类子公司用于股权投资,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融资或担保仍执行原规定。

重大不利变化解释口径

Q:某科技创新类发行人拟11月中旬发行一期公募科技创新债券,是否可以用2022-2024年度作为报告期,并以列表形式简易披露2025年半年报。

A: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即2025年三季报)已对外披露且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重大不利变化一般指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可以列表形式简要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科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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