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消息汇】2025.5.26 星期一
中国信托业协会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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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二、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大调整:拟取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接棒监督
三、保险金信托降门槛市场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
四、人事变动持续信托业发力本源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来源:证券时报秦燕玲2025-5-24
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包括总则、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内容。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章节中,《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章节中,《办法》则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全面规范资管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对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定期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办法》按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大调整:拟取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接棒监督
来源:华夏时报刘佳2025-5-24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修改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决定》对监事会设置要求的主要修订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
在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看来,信托公司监事会不是被取消,而是可以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主要是和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使信托行业的监管与公司法的衔接更加顺畅、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
监事会设置调整
在金融机构中,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规划源于公司法的修改,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将迎来实质性进展。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金融机构有关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并贯彻落实公司法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现行监管制度文件,对有关规章做出适应性修改,并于5月20日发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修改的部分包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具体而言,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这一调整突破了传统 “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治理框架,是监管部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探索实践。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事会取消也是顺应政策趋势和时代潮流。
早在2024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此次《决定》主要是对涉及信托公司两部规章中监事会设置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
廖鹤凯分析称,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职能上存在一定重叠,取消监事会可以减少监督职能的重复,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取消监事会后的治理模式与国际上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以股东导向型的“单层制董事会”模式更相似,有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监事会职能平移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自《通知》下发后,金融机构已率先拟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
其中,在国有银行中,4月29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国有大行发布公告,宣布拟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
在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华夏银行、长沙银行、上海银行等也在4月发布公告称,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此外,中国人保等保险机构亦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表示拟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
在传统公司治理框架中,金融机构监事会是重要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管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和维护股东权益。
监事会成员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可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权力。
华北地区某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解释道,不再设立监事会,并非取消监事职责,而是不再保留这一组织架构。而监事会撤销后,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
在相关人员岗位职能变动上,廖鹤凯认为,符合条件的监事可通过选举或任命进入审计委员会;部分人员可转至纪检监察、内控合规等部门,延续监督职能;还可通过市场化渠道转任其他金融机构职务,或由控股股东协调至关联企业任职。同时《决定》自 5月20日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各家信托公司会在董事会召开后逐步执行相关政策。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随着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的动作,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加入撤销监事会的大军。”前述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喻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中小型信托公司或倾向于不再单独设置监事会,以实现更灵活的治理,并降低人员配置及管理成本。
对于拟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需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工作。对于新增的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审批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稳妥有序推进内部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优化、系统改造升级等工作,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保险金信托降门槛市场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
来源:证券日报冷翠华2025-5-25
近期,有信托公司宣布将保险金信托设立门槛降至100万元以下,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未来保险金信托还将覆盖更多的中产阶级家庭,市场空间也将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随着财富拥有人群数量的持续增长以及客群传承需求的不断扩大,财富安全管理与有序传承成为众多中高净值家庭的“刚需”,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驶入“快车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40多家公司布局了保险金信托,行业占比超过三分之二。
保险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包括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普益家族办公室总经理林木彬表示,相比法定继承、遗嘱、赠与等财富传承工具,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能够实现“1+1>2”的效果。其主要特点在于同时实现保单的财富杠杆效应和专业受托管理以及财富传承目的。与单纯的保险产品相比,附加信托后不仅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限制,还可以进行更加灵活、长期且具备世代传承机制的受益金给付安排;与单纯的信托产品相比,保险的介入能够有效降低财富传承信托设立门槛,增加财富传承的确定性,让财富传承服务更具普世性。
林木彬表示,借助保险的杠杆功能及分期缴纳方式,能进一步降低信托计划设立门槛,通过较低成本搭建保险金信托框架,进而放大财富传承资产规模。那么,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哪些保险产品适合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呢?林木彬表示,目前可装入信托的保险产品涵盖定额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等,它们各自具有独特性与优势。在选择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时,可以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对未来现金流的需求。
例如,定额终身寿险可对冲身故风险,专注于身后财富传承;年金保险聚焦于生前财富传承,为下一代生前提供确定现金流;养老年金保险和增额终身寿险则侧重于自身及家人的养老规划,能提供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有效对冲生存风险。
“每个家庭的财富基因都不相同,建议在设立前进行综合要素评估,让专业工具真正服务于个性化需求。”林木彬提醒道。
人事变动持续信托业发力本源业务
来源:上海证券报马嘉悦202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