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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崔**、陈*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IPO上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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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因在中鼎恒盛创业板IPO项目(已撤回)中财务核查未尽责,出具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项目申报会计师容诚予以通报批评,对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2023  5  8 日,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鼎恒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交易所一轮问询后,发行人于2024年3月4日撤回申请。

经查明,容诚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财务信息可靠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0 年和2021 年发行人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分别为1.39 亿元、5.29 亿元,净资产分别为 0.64 亿元、3.95 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0.61亿元、1.2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14 亿元、0.32 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不规范行为已完整披露且整改完毕,整改后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运行。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对报告期内部分原始业务资料进行重新制作,对 2020 年至2022 月的财务核算进行重新整理(以下简称理账)。一是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2020年,发行人母公司单体报表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理账前后差异率分别为 43% 36%,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差异率分别为20%24%。二是存货理账未依据原始业务单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增长较快,分别为0.65亿元、1.20 亿元、1.47 亿元和 1.84 亿元。经查,发行人对存货进行理账的依据并非原始业务单据,而是由仓库人员制作且仅由仓库人员审核的出入库单,部分存货入库对应的供应商发货单系后补。

上述行为反映出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号》5-8 的规定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审慎核查理账涉及的原始业务资料单据,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未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2 年发行人研发费用为1220.68 万元。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建立了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各期研发费用核算准确。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研发费用内控不规范情形。一是研发资料与其他业务资料不匹配。2022年,发行人共开展 10 个研发项目,其中个项目存在研发信息不匹配的情形;研发资料原件与相关审计底稿存在明显差异;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时间与其在职时间不一致。二是研发领料存在不规范情形。2022 年,发行人部分研发领料单据制单人为行政文员且未提供相关研发需求以及实际领用人的相关资料;存在将2021年领用的研发材料通过手工调整为 2022 年研发领料等不规范情形。三是研发样机会计处理不规范。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形成11台研发样机,部分研发样机的编码与销售合同记载的产品编码一致且该产品编码具有唯一性,但发行人未做会计处理。

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资料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发行人研发活动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要求及核算的规范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三、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隔膜压缩机,该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0.60 亿元、1.27亿元、2.19 亿元和 1.35 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各期均超过 90%。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意见称,发行人依据客户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营业收入确认真实、准确。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一是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发行人存在零件未完整发货即确认设备收入的情形,2021年、2022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30万元、2823.75 万元。发行人部分委外验收设备存在两份验收单但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2021 年、2022 年涉及金额分别为969.47万元、220.07 万元。二是部分验收单据不规范。发行人部分验收单系复印件或扫描件、客户未盖章或未签署验收时间。

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验收单不规范等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四、未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克钦、杨瑞杰占用发行人资金6754.31 万元,主要用于个人股票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归还个人贷款等。截至报告期末,罗克钦、杨瑞杰已归还前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罗克钦、杨瑞杰上述占用发行人资金中部分资金的最终流向,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任继伟(董事、副总经理)、黄琰(董事、副总经理)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大额资金往来核查不到位,前述资金净流出合计 1100.60 万元。一是遗漏核查报告期内罗克钦向发行人间接股东张某转账 300 万元的资金流水,张某将该笔资金通过芜湖喜粤新媒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喜粤新媒三号)向发行人出资,喜粤新媒三号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二是对罗克钦、杨瑞杰、任继伟、黄琰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大额资金往来主要通过访谈确认净流出资金的性质,未获取借款协议等充分客观的核查证据。

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发行类第号》5-15的要求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进行充分审慎核查,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全面深入核查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本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

容诚所、三名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莲、崔芳林、陈凯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陈莲、崔芳林、陈凯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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