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事关天津这些领域定价!
天津发布
转自:天津发布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公布新版《天津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定价目录是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此次公布的《目录》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重要专业服务等13类。列入《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市此次修订《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推动价格合理形成的重要举措。通过修订《目录》,结合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减了部分定价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增加或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及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定价项目名称,优化了调整分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在定价管理的边界,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使政府定价规范化、法治化、清单化,更好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此外,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增加了有关部门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定价的意识。
市发展改革委表示,《目录》修订后,对于列入《目录》的项目,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化政府定价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价格。对放开的项目也并不是意味着“一放了之”,而是要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平稳。如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好我市良好的价格秩序环境。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四、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六、托育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管理,授权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管理。
八、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十、本定价目录中,市内六区指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和红桥区;环城四区指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法律法规赋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港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的价格职责授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工作由上述地区管委会负责。授权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