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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起诉儿子要求减少抚养费,法律允许“减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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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经济困难

一边是抚养义务

当“上有老下有小”成为中年常态

当亲情遇上经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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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说减就减?

2018年7月,李某与姜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化名)由母亲姜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其余抚养费由姜某承担。后父亲李某以其需要赡养患病老人、经济困难为由,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儿子李某甲,要求减少抚养费。

法院:不予支持减抚养费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姜某就子女抚养已自愿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经济能力均有明确的判断能力,理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现李某以其母亲患有疾病需要赡养、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减少抚养费,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经济条件发生严重减损、确实无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的情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院审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作出认定。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父母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以上抚养费数额确定因素可知,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

在实践中,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一)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二)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三)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中的原告,没有特殊理由,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有违诚信原则。作为父母双方,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费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公众号@豫法阳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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