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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社会监管约谈工作 提升监管效能

中国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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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社会监管工作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社会监管工作,提升社会监管效能,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防控。

《办法》对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气象资料使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涉外气象探测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社会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通过约见谈话的方式,提醒、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了六种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进行约谈的情况:被约谈单位和个人已经出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气象主管机构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监督抽查或从业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异常的;出现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或有协查、转办案件的;出现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约谈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约谈。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约谈,应按照约谈启动、约谈通知、约谈内容、约谈记录、约谈存档等五大程序规范进行。

(作者:李云逸 高菲 责任编辑:张明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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