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价改革稳步推进——首批省级“136号文”配套细则解读【中信建投REITs经纬线】
(转自:中信建投证券投行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2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明确了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市场化改革路径,推动新能源(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全电量入市,并要求各地在2025年底之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
山东省和广东省分别于2025年5月7日和2025年5月12日发布了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作为全国首批出台配套细则的省份,山东省和广东省结合本地能源结构、市场特点及产业目标,均遵循"平稳过渡存量、竞争激活增量"原则,但实施路径存在一定差异。中信建投公募REITs团队现就政策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两省份能源供需格局与挑战
山东省和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均位居全国前列,产业体系完备,能源消耗总量长期处于高位,电力需求持续保持强劲增长态势。同时,由于本地电力供给难以满足庞大的用电需求,两省均高度依赖外部电力输入,是典型的电力净输入型省份。
山东省新能源发展迅速。截至2024年底,山东新能源累计装机规模突破1.15亿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比重达到48.3%。山东省煤电占比仍较高,但新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占比不断提升,亟需通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新能源发展环境,解决新能源消纳、市场机制完善等问题。
广东省能源结构相对多元,电力市场较为成熟,市场主体活跃,交易活跃度高。新能源发展在满足本地电力需求、优化能源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的利益协调、市场消纳等问题,需要通过细化政策,在促进新能源发展的同时,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存量项目:市场化保障与收益托底
在机制电量方面,山东省配套细则明确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单个项目机制电量上限参考外省新能源非市场化率适度优化,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避免机制电量规模过度扩张对市场造成冲击。山东省前期的新能源保障性收购比例较高,优化后机制电量规模存在变动风险。
在机制电价方面,电价水平按国家政策上限执行,统一明确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为存量项目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预期,便于企业进行财务规划和成本核算。
在执行期限方面,与项目剩余合理利用小时数挂钩,既避免无限期补贴,又引导企业优化运营效率。
纳入机制的电量受机制电价保障,相应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避免政策交叉和收益重复计算,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三、增量项目:市场化竞价与长期保障
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都积极落实了国家“136号文”的要求,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完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鼓励新能源项目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竞价机制、电量规模、竞价上下限等方面均采用了框架性的描述,但是在一些方面仍有所不同和侧重。
竞价组织方面,山东省明确了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广东省则未表明是否按照技术类型分配电量和组织竞价。
竞价机制方面,山东省和广东省均采用了边际出清的方式来确定机制价格,但山东省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设置了申报充足率下限,进一步提升了新能源电力市场的竞争性。
执行期限方面,相较于山东省的原则性表述,广东省针对不同的新能源项目类型直接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期限,即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其他新能源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有利于保障老项目的收益。
惩罚机制方面,山东省采用了经济手段(履约保函资金扣减)和行政手段(申报电量缩减、取消项目最高控股公司三年竞价资格),而广东省则主要使用行政手段(取消违约项目三年内竞价资格)来进行惩罚。
四、政策意义:为后续省份提供政策借鉴和示范
山东省和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省份,在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方面率先出台“136号文”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不仅为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其他省份的政策制定提供了有益借鉴。我们预计其他省份将根据自身的新能源发展状况、电力市场情况和用户电价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配套细则。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转型,提升电力市场创新水平,增强项目投资吸引力,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