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净月法院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吉视守望都市
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13日 14:35吉林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
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进购的“台湾强奶”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仍通过线上线下向全市共计4名消费者进行销售。部分消费者服用后出现心悸、头晕、失眠等症状,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再次敲响食品安全警钟。
西布曲明(Sibutramine)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用于减肥药,但因可能引发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将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然而,张某明知该成分的危害性,仍通过低价购入、高价销售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274元。
法院审理 ▼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净月法院主审法官在宣判时指出:“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任何为谋取私利而置他人健康于不顾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更是对食品行业从业者的警示,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食品安全无小事,从生产者到销售者,从监管者到消费者,需全社会共同筑牢防线,让违法者无所遁形,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法条链接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警示 ▼
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减肥类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批准文号及成分表,避免轻信“快速瘦身”“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此外,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平台、微商等新兴销售渠道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形成“不敢犯、不能犯”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