唏嘘!某券商及保代个人均被判承担40%连带赔偿责任
财融圈
据北京冠都律所2025年5月12日消息,蓝山科技造假案迎来最新进展,首例由保荐代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正式生效。
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
2024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曾对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某律所、开元资产评估(坤元至诚)分别对相应虚假陈述行为承担40%、40%、20%和3%连带责任,同时华龙证券两名保代也需承担与华龙证券同等的40%连带责任。该案开启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追究个人责任的先例,或将成为追究中介机构主要责任人民事责任的判例依据。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比例如下:
2017年报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3月27日,揭露日为2020年11月30日。赔偿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比例方面,蓝山科技承担100%,谭澍(董事长)承担100%,赵瑞虹(财务总监)承担5%。
2018年报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9年4月20日,揭露日为2020年11月30日。责任主体及比例为,周权(副总经理)承担15%,解平海(董事会秘书)承担20%,陈海(市场部经理)承担15%。
2019年报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3月24日,揭露日为2020年11月30日。责任主体及比例包括,陈曼曼(监事会主席)承担15%,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0%。
精选层挂牌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20年9月29日,揭露日为2020年11月30日。责任主体及比例为,除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外,华龙证券承担40%,赵宏志(保荐代表人)承担40%,李纪元(保荐代表人)承担40%,北京某律所承担20%,开元资产评估公司承担3%。
在二审中,相关主体对部分投资者起诉的一审判决有所异议,进行了上诉。但从结果来看,如今最新个案二审宣布维持原判,在业界人士看来,这对其他蓝山科技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根据代理此案的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王普杰律师团队称,本次案件至少有三个典型意义:一是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二是我国首例新三板精选层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三是我国首例由资产评估机构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二审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