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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脑维修受损,网购鹅苗货不对板?灵山化解两起消费纠纷

滚动播报 2025.05.09 17:09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5月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太平市场监管所获悉,该所日前成功调解了两起分别涉及平板电脑维修受损、网购鹅苗货不对板的消费纠纷。

4月5日,消费者梁先生将一台无法充电的iPad 2022 Pro送至太平镇某数码维修店维修,双方约定维修费700元。然而,4月13日取机时,梁先生发现原本完好的屏幕出现破裂,认为系维修过程中损坏,要求商家担责,但协商未果,遂通过钦州市12345热线投诉。 

 经调查,维修店老板利某承认因自身技术不足,未经梁先生同意便将iPad转交其他店铺维修,导致屏幕损坏。但其辩称“非直接责任人”,拒绝承担维修费用。执法人员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项,明确指出维修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商品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利某最终赔偿梁先生屏幕维修费1000元,并当场微信支付,梁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另一起则是因网购鹅苗货不对板而引发的消费纠纷4月8日,家住河南省濮阳市的消费者曹先生通过12345钦州市政务平台投诉称,其4月3日通过网络平台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太平镇某禽业店铺花费100元购买了6只狮头鹅苗,网购的鹅苗寄到后,其发现货不对板,于是联系商家,希望重新邮寄正版的狮头鹅苗,但未见商家回复。

接诉后,太平市场监管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因被投诉人在外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其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在电话中表示,消费者曹先生确实是在其店铺下单购买了6只鹅头狮苗,只不过其店铺只是作为中间商,不是实际发货人。

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人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的规定,并表示现消费者曹先生要求重新邮寄正版的狮头鹅苗,投诉人应当同意要求。

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重新安排邮寄6只狮头鹅苗给消费者曹先生。4月14日,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曹先生,他表示已收到商家邮寄的狮头鹅苗。至此,该起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柏佳 黄缨茹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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